河北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

2012年08月03日 13:29   来源:政府网站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冀政〔2012〕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促进全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建制镇和城市转移。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跟进,消除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保障进城转户人员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综合配套,协调发展。通过管理创新和调整完善,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配套政策保障体系,制定切实有效的跟进措施,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社会环境,让农村居民进城转户后能够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三)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分步骤、分阶段、分区域放宽小城镇和城市的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四)坚持自愿,保障权益。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迁移政策

    (一)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在设区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城市发展需求大,并且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较强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职业年限的要求;城市综合承载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同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制定。

    对在上述地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人员实行居住证制度,及时采取服务管理措施,着力解决这部分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一)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须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自愿退出补偿机制,对自愿放弃农村土地的农村居民给予合理补偿。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有关政策。

    (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给予24个月的生育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和生殖健康检查的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三)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方式和标准,将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进城转户居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到“十二五”末,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者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者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四)完善城乡义务教育保障制度。按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转移人口目标和重点落户区域,结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人口分布状况,科学制定中小学布局和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学校布局与城镇建设、人口变动相结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新建一批中小学校,合理配置城镇教育资源,扩大城镇办学容量,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积极改善转户城镇居民和在城镇务工、经商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确保进城转户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五)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已在城镇稳定就业,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用人单位的,可以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抓紧制定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转移衔接办法,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和衔接。

    (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我省居民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无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转户城镇居民后,对于转户前参加新农保的,在转户后,可按规定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对于被依法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时将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进城转户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符合医疗求助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进一步加强城市社会求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八)完善就业保障制度。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加强就业指导、培训和就业服务,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自主创业的,纳入促进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按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九)完善卫生服务保障制度。按照城镇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配置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县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迁入城镇落户居民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电、邮政通信、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基础性社会管理制度,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作。发展改革、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卫生、人口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实现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互衔接、整体推进,积极为农村居民进城落户营造良好环境。

    (三)深入宣传。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内容,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注重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和舆情掌控,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四)强化督导。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进行清理,切实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加大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督导,定期检查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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