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全文)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山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2年08月03日 14:19   来源:政府网站   
    五、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22.引导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制剂使用监管。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性医疗活动。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要进行重点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3.完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自身发展。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非营利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卫生、民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营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卫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24.提高管理水平。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机构诊疗服务项目、流程、工作规范以及医务人员资质、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指导其在发展规划制定、等级医院创建、医疗服务改善、医疗质量保障、依法落实传染病防控、疾病监测等方面执行相关规范、标准。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强化社会责任,提高社会诚信。

    25.维护合法权益。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发展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6日印发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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