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通知(全文)

2012年08月07日 14:35   来源:政府网站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近十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不间断地组织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共分十批清理确认了自治区本级行政许可事项668项,取消、调整465项,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强化了对行政许可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也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了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取消和调整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成效。但是,仍有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行政许可行为不规范,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以及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等问题尚未根本消除。对此,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近日作出重要批示:“各部门均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审批许可事项,而要把精力放在减少审批许可事项上”;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批示:“春贤书记批示非常重要,且针对性很强,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张春贤书记、努尔·白克力主席重要批示精神,充分体现“新疆效率”,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务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通知如下。

    一、落实行政许可设定权和规定权制度。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分解、肢解法定行政许可种类,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二、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于法有据,并经本级政府确认、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坚持主体法定、程序法定、时限法定、公开透明、责任法定等原则。

    三、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动态评估。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适时对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动态评估。凡是能够由管理相对人自主决定的事项,能够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事项,能够由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事项,能够采用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解决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依法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评价意见。

    根据行政许可法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视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有权决定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政府令第141号),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监察、审计、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及其上一级主管机关也要加强自查、督察,建立常态化、长效性监督机制,重点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行政许可事项或指定咨询机构、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搞变相许可,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自律管理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严格规范,收费依据、标准和程序是否公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行政许可取消、调整后出现监管“缺位”或者“不到位”的情况。

    五、严格落实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自治区行政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完善行政许可考评办法,细化考评标准。对违法设定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特别是利用行政许可权谋私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自治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厉查处,不折不扣地落实制度和责任。

                                    2012年7月30日

(责任编辑:徐晶慧)

商务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