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促进地质矿产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地方地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利于促进矿产经济发展的法规制度体系,将推进地质矿产经济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推进地质矿产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九)加快形成矿产勘查开发的多元投入机制。
按照“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总体思路,积极争取中央地勘基金及国家矿产资源保障工程等专项资金支持,统筹落实省地质勘查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投入的引导作用。培育矿业资本市场,大力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矿产勘查开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各类资金的有机衔接。加快建立相互联动、多元投资、多方合作、协调有序、快速推进的矿产勘查开发投入机制。完善对重大勘查结果、勘查关键技术等的激励措施。
(二十)提升矿产资源对外合作水平。
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走出去”战略,支持省内相关企业、地勘单位到省外、国外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鼓励建立省外、国外矿产资源开发、供应及储备基地。强化面向外国矿产资源的信息资料、投资咨询、便利融资、技术支持和专业培训等各种服务。加强地质矿产经济发展的国际合作及工作协调,开拓矿产资源对外合作新领域。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9日
(责任编辑:徐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