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五条(资金申请)
本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审定后,由市旅游局根据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费开支和范围应与申请项目相一致,严禁超范围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及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无故中止项目的单位,应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限期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市旅游局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旅游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解释权)
本指导意见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
(责任编辑:徐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