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全文)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指导意见(全文)

2012年08月21日 11:28   来源:政府网站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五条(资金申请)

    本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审定后,由市旅游局根据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费开支和范围应与申请项目相一致,严禁超范围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及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无故中止项目的单位,应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限期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市旅游局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旅游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解释权)

    本指导意见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

(责任编辑:徐晶慧)

商务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