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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2年08月23日 10:28   来源:政府网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一)公办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公办幼儿园不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

    (三)幼儿园以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支教费等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项费用;以开办实验班、特色办、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育教育费之外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四)不按照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理:

    (一)违反规定自行提高幼儿园等级标准并实施收费;

    (二)不按照规定将收费列入招生简章;

    (三)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按照规定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规定;

    (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收费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办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设立、变更收费项目;

    (二)不按照规定上缴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试行。此前本市相关规定有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一律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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