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2〕3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创造民间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完善相关保障机制,进一步壮大我省民间投资规模,激发民间投资潜力,提升民间投资发展水平,切实发挥好民间投资对于扩大内需、稳定增长、调整结构、改善民生的促进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一)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受让收费权益等多种形式参与公路项目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高速公路拟建项目招商引资和已建成项目转让收费权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建设、经营,可以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作为一个整体项目招商引资,也可单独招商引资。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港口码头、港口客运站、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场站、内陆“无水港”、城市停车场设施等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民间资本投资的客货运场站、交通物流园区和城市停车场设施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享有同等待遇。
4.除《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用运输机场、通用航空、航空货运和地面保障服务等基础设施项目。
5.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道路运输、城市客运、水路运输和辅助保障等交通运输服务领域。
6.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城市快速轨道、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对民营企业和其他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确保公平竞争。
7.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业务,以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铁路非运输企业改制重组。
8.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铁路行政审批事项,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可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再实行行政审批。
(二)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能源基础设施领域
9.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对列入国家和省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建设。
10.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煤炭资源勘探、开采和煤矿经营,建设煤炭地下气化示范项目;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项目,投资建设煤层气和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
11.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煤炭加工转化产业。支持民间资本继续投资煤炭洗选加工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和运营煤制气等煤基燃料示范项目。
1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投资建设石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项目;以多种形式建设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天然气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1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余热余压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火电站脱硫、脱硝装置的建设、改造和运营。
14.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新能源领域。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全面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领域投资,开发储能技术、材料和装备,参与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建设,参与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太阳能示范村建设。
15.完善资源配置机制。加强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障民间资本公平获得资源开发的权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合规成为大型煤炭矿区开发主体以及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开发主体。水电、风电等特许开发权的配置,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限制民间资本进入。
16.完善价格支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同等享受可再生能源发电、煤层气(瓦斯)综合利用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竞价上网试点。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三)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17.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河道整治、水库、灌区、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电站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18.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水库、河道蓄水工程以及农村供水工程、公益性农田灌排工程,同等享受省里其他同类工程的补助政策。
19.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对民办民营的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合理制定基准价格,扩大上下浮动幅度,为供水、用水双方提供更大的协商空间,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20.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水电站工程,同等享受国家对小水电建设的补助政策,电价与其他国有水电站价格同价,并享有优先并网的权益。
(四)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21.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申报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如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无异议,经乡(镇)政府批准,可以承包或租赁等方式确定给民间投资主体使用;属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优先确定给民间投资主体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补贴或奖励的方式,实行“先建后补(奖)、以补(奖)促建”,对民间资本投资主体进行补贴或奖励。
2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于难以确定复垦治理义务人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废弃矿山,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主体通过招标挂牌等方式参与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治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可优先确定给民间投资主体使用。
2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鼓励民间资本自主组建勘查单位,申请勘查资质,开展地质勘查。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逐步形成以社会资金为主的多渠道投入新机制。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不区分国有和民营,依法保护申请人“在先权”,为民间投资提供平等的政策平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合作,勘查成果按照投资比例和合同约定转让,民间资本有勘查成果优先购买权。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一)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事业领域
24.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BOT等方式,参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运营,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对民间投资主体另设附加条件。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市政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主体。
25.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选择制度,在招标、评标等环节中,平等对待民间资本,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程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26.完善市政产品价格形成和财政补贴机制。严格市政公用产品和成本核算管理,完善民间资本参与经营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价格政策。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应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及时拨付相关补贴,使民间投资主体能够补偿经营成本、取得正常收益,增强市政公用事业自我发展能力。因承担社会公益性任务增加成本或价格倒挂造成政策性亏损的,政府应予以补贴。
(二) 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7.鼓励民间资本根据市、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其中,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
28.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民间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各级政府要根据《山东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1〕138号)规定的贴息幅度及年限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支持民间投资主体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29.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和《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责任编辑:徐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