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20号文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山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20号文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2年10月18日 15:37   来源:政府网站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20号文件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2〕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决定》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安全问题易发多发,保障食品安全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决定》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要求出发,对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贯彻实施好《决定》,对于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决定》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强化监管能力,落实各方责任,提升诚信守法水平,加强宣传引导,动员社会广泛参与,促进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治理道德失范、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主要目标。通过不懈努力,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预防为主、全程覆盖、权责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成为全国食品消费最安全、最放心的地区之一。用5年左右时间,使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和人民群众饮食消费的安全感满意度大幅提升,食品安全形势实现根本性好转。具体目标如下:

    1.2012年年底前,各市公安机关要设立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各县(市、区)要明确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

    2.2013年年底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部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全部建立起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

    3.“十二五”末,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全面完成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监管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4.“十二五”末,蔬菜、果品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从50%提高到70%以上,“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比率从30%提高到60%以上,认证水产品产量占养殖总产量的比率从35%提高到70%以上,规模养殖场获得无公害认证的比率从40%提高到70%以上,建成300个左右省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保持稳定良好。

    5.“十二五”末,建立包含食品安全各环节,覆盖省、市、县并逐步延伸到社区、乡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基本建立起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防御体系,风险管控水平明显提高。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监测点从18个扩大到140个;监测样本量从1.1万个/年扩大到19.2万个/年。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从20个扩大到200个。在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蔬菜、果品、茶叶、生鲜乳、蛋、水产品和饲料国家级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数量达到每万吨3个样品,出栏畜禽产品达到每万头(只)3个样品,监测抽检范围扩大到所有重点产区。

    6.“十二五”末,所有设区市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成并运行。

    7.“十二五”末,乳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经营单位,检疫电子出证覆盖所有畜禽品种及屠宰企业,肉类、蔬菜电子追溯系统覆盖全省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上的城市,酒类产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试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所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8.“十二五”末,建立起以省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市、县级检验机构为基础,布局合理、全面覆盖、协调统一、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检验检测能力显著提高。

    9.“十二五”末,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全面建立,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所有食品经营者和中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信用档案实现电子化。

    10.“十二五”末,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40小时,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接受食品安全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40小时;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加快构建上下贯通、相互衔接的食品安全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健全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在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研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推进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和程序,配齐配强人员队伍,切实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明确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综合协调、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发挥监管合力、着力解决监管空白和边界不清等问题,加快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无缝隙监管格局。

    强化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应急联动、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执法的密切协作,发现问题迅速调查处理,及时通报上游环节查明原因、下游环节控制危害。

    2.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强化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先进适用的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提高现场监管效率和水平。加强对监管队伍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教育,提高整体素质,规范执法程序,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鼓励各市、县(市、区)开展综合执法试点,通过相对集中监督执法人员和设备等方式,充分整合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促进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和分散的问题。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目标考核,使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所有基层政府、监管责任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一位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依托社区、村委会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及时收集报送违法食品生产经营的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构建网格化、全覆盖、全过程监管体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建立联动联防机制,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确保基层监管无盲区。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模式,明确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内容、制度规范、执法流程等要求,制定适应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政策措施。

    (二)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3.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紧紧围绕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大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力度,着力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推进集中治理整顿工作机制化、常态化。深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乳制品、食用油、肉类、蔬菜、水产品等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强化全链条安全保障措施,重点加强专项执法、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治力度,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4.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联合执法制度,组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围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信用档案与市场监管、打击犯罪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对案情特别重大和跨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加强案件查处监督,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未及时查处、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依法查处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部门及有关人员。

    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交或群众举报投诉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线索,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有关监管部门。对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据需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中需要技术鉴定的,监管部门要给予支持。加强与检察、审判机关的法律会商,提请提前介入,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5.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完善农(畜、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快推进乡镇农(畜、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开展农(畜、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着力提高县级农(畜、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按照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建设。强化农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良好农业规范,严格控制农药、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稳步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强化证后监管,提高品牌公信力。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商、经纪人的管理,强化农产品运输、仓储等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加快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分工作,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分级管理,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治理和污染区域种植结构调整的力度。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扩大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范围,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

    规范畜禽屠宰管理,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准入,对定点屠宰企业关键生产环节开展实时监控,促进屠宰企业规范化生产;加强对牛、羊、禽类屠宰的监管。推行动物检疫出证电子化。健全畜禽、水产疫病防控体系,完善畜禽、渔业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严防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环节。

    6.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要依法及时纳入许可管理。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退出机制,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其相关许可。严格食品经营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加大重点区域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加强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监管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依法查处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在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管理,加强对食品、农产品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伪造、冒用、买卖、转让、超范围使用和超有效期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以及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建立与餐饮服务业相适应的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及各项管理和防范措施。编制实施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鼓励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经营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集贸市场及农村食品加工场所等的监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监管工作,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完善进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强化进口食品检验检疫,保障进口食品安全。严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准入管理,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代理商的注册、备案和监管。完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有效实施对进口食品的追溯管理。强化进口食品疫病疫情和病虫害防控,有效应对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7.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必要的食品安全投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进一步健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单位组织定期培训,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集中培训。

    8.落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完善行业退出机制,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9.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企业利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处置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未执行主动召回、下架退市制度,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产停业整改、吊销证照。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责任编辑:徐晶慧)

商务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