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关于促进开发区工业园区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全文)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贵州关于促进开发区工业园区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全文)

2012年10月16日 14:19   来源:政府网站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扩大管理权限。凡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产业项目,除国家明文规定由省级部门审批外,省属各项审批权限要下放或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并做好跟踪、协调、服务工作。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环保、商务等方面须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开发区管委会可直接申报,同时抄送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应积极受理开发区的报件,并简化审批程序,优先办理。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内所行使的相关职能,应委托授权给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确因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委托授权的,通过其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行使。开发区建立全程代办机制,凡涉及区内企业的审批、审核事项,由管委会实行全程代办。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按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派驻开发区管委会的规划建设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根据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管理权限,在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后,开发区管理部门可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下放开发区内规划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三同时”监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颁发等环保手续的办理权限。在已经批准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导向的投资项目,除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前置审批、核准外,均可直接办理备案手续。原则上凡进入省级以上开发区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冠省名或者申请冠市(州)名。

    (二)鼓励就业政策。对连续两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辖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准予迁入所在县(市、区)城区户口;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就业的人员,子女就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不得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纳入所在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当地劳动力特别是职业院校毕业生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就业创业。引导职业培训机构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实训基地,帮助企业培养实用型、操作型技工队伍。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网络,强化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和引导。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加大开发区、工业园区职业培训资金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各项补贴资金比例,突出培训对促进就业的基础作用,加大培训补贴投入,每年安排不低于15%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并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有重点地输送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员工到省(境)外企业或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适用性技能培训,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满足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技能需求。

    (三)财政政策。省级财政逐年增加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各地政府要按照“整合存量、优化增量”的原则,加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投入。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电力、水利、燃气、电信等主管部门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要重点考虑、优先实施。

    (四)土地政策。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符合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用地规模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用地定额指标和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低效利用地退出机制,对土地利用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应督促其提高土地投资强度,提高用地效率。工业项目建成后,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化率和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地比例等用地控制指标达不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劝其退出开发区、工业园区。

    (五)投融资支持政策。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重点用于土地前期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将开发建设后形成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和授权经营方式注入投融资公司,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采取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募集建设资金。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优势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国内外(境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中期票据、银行间私募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六)“千亿级、百亿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民营经济工业园区政策。对列入“千亿级、百亿级”培育对象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民营经济工业园区范围的,实行项目优先审批、用地优先安排、产业优先扶持、资金优先支持和融资优先推荐政策。项目优先审批主要指需要省里审批的重点项目,直接列入省重点项目进行调度,优先审批;用地优先安排主要指对重点项目用地优先按项目规模在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中解决;产业优先扶持主要指对优势产业直接列入省级重大产业项目实行重点扶持;资金优先支持主要指省直有关部门涉及园区发展的有关资金优先安排给符合要求的园区项目;融资优先推荐主要指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在融资贷款、担保服务上给予支持,对园区内的企业优先列入打捆贷款服务范围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类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服务,统筹研究涉及园区建设与发展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园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园区建设与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指导、引导建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层的常年法律顾问机制,并加快建立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法律服务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法律中介组织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法律风险预警防范作用。各地要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强化开发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风险意识,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二)建立统计和评价制度。由省商务厅和省科技厅制定和组织实施《贵州省开发区统计制度》,实行月报、季检查、年考核制度,全面反映开发区在经济发展、规划布局、土地利用、产业集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运行情况。制定和实施《贵州省开发区综合考评办法》,加强对开发区的综合考核,确保开发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将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对开发区工作综合评价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开发区以外的工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三)建立激励机制。将开发区发展状况纳入当地政府工作业绩考核内容,凡当年综合考核在全省开发区中排位靠前,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给予相应处罚,取消管委会负责人当年评先资格。考核中综合指标名列最末三位的,第一年通报批评,第二年黄牌警告,连续三年挂末的,取消开发区资格。支持年底综合考核居前5名的省级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对建设发展速度快、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作用明显,但发展空间不足的开发区,支持其利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适时进行扩区或调整区位。积极探索企业化工资分配制度,搞活开发区管理人员收入分配机制。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和业绩等自行制定工资标准,实行灵活的绩效工资制度,有条件的可实行年薪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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