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实施办法(全文)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实施办法(全文)

2012年11月01日 16:00   来源:政府网站   
    第四章  参与企业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家具销售企业承担新家具销售、旧家具回收拆解职责,应将销售网点、旧家具仓库、拆解场地等信息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家具销售企业应将家具以旧换新的有关信息,包括家具销售企业名称、销售新家具的类别、品牌、型号、销售发票序列号、销售价格、补贴金额以及回收旧家具的类别、数量以及购买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以旧换新试点凭证序列号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管理信息系统。

    家具销售网点、旧家具仓库和拆解场地应通过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家具销售企业内部应统一收银,规范开具发票;明码实价,明折明扣,不得议价;及时向购买人公示家具产品名称、厂家、型号、价格;及时向购买人兑付10%的补贴。

    家具销售企业不得随意或变相提价;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的家具产品,侵害消费者利益;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限制消费者同时享受企业促销优惠和政府以旧换新试点补贴;要加强购买人交旧购新补贴发放的审核,对审核不符的,不得发放补贴;要及时解决家具以旧换新试点活动新家具销售中发生的消费投诉等问题,及时处理销售中的违规行为。

    凡发现违规经营、服务不到位或以任何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不予支付相应的政府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政府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家具销售企业资质的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家具销售企业应积极回收购买人交送的旧家具;要对回收的旧家具逐一核对,旧家具实物应与以旧换新试点凭证、家具以旧换新试点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产品类别、数量、流向等信息保持一致。

    家具销售企业应加强《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凭证》的管理。规范填写、发放《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凭证》,并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及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凭证》,不得从事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如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追回政府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家具销售企业资质的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家具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将不可再使用的旧家具进行拆解。

    拆解处理的旧家具要逐一核对,旧家具实物应与以旧换新试点凭证、家具以旧换新试点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数量等信息保持一致;拆解场地应建立完整的出入库记录。

    要按照环保、消防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旧家具全部拆解处理完毕,保证旧家具应拆尽拆,不得流失;旧家具拆解产物要分类堆放;拆解后可利用的拆解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由合法的再利用企业再利用;拆解废料需无害化处理的交由无害化处理企业收集处理,不得私自处理;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凡发现违规经营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家具以旧换新参与企业资格的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家具废料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对家具废料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无害化运输和处理。

    废料无害化处理企业不得无故拒收旧家具拆解回收产生的家具废料;废料处理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环保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完毕,将废料处理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家具以旧换新试点管理信息系统;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政府补贴资金。

    如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要追回政府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废料处理企业资质的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所有参与家具以旧换新试点的企业要积极履行投标文件所做的各项承诺。家具销售企业、废料处理企业需与市商务委签订承诺协议,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工作分工

    第二十条  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实施家具以旧换新试点工作,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北京家具行业协会、北京再生资源和旧货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对参与企业的以旧换新试点行为予以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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