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信企(2013)64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做好2013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7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开展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和培训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服务、法律服务8类业务的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项目。
(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以境内外上市为目的进行改制重组的项目。
(四)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项目
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私募债、集合信托以及开展集合贷款试点等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
(五)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生产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符合“专、精、特、新”方向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的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分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小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已列入《上海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名录》。
2.公益性服务(收费不高于成本的服务)量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3.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选择下列公益性服务业务之一进行申报:
信息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商务和服务供需等信息的采集分析结果,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
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熟悉科技创新、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品牌等扶持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信息化应用等服务。
创业服务:熟悉创业扶持政策、企业注册、财税等法律法规。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培训、财税培训、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投资融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
人才和培训服务:熟悉人才人事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发布、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人事代理、人才派遣,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等培训服务。
投融资服务:了解各类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担保、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市场开拓服务:熟悉国内国际贸易政策。掌握国内外市场动态信息,推动企业更多、更有效地参与政府采购、各类产品展示交流及技术交流展会等,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管理咨询服务:熟悉中小企业管理的工具、方法,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和诊断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
法律服务:熟悉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各类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宣传、法律维权、法律援助等服务。
4.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公益性服务业务的服务性费用投入不少于20万元;或者申报公益性服务业务的软硬件投入和服务性费用投入之和不少于30万元,其中服务性费用投入占60%以上(含)。
5.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6.对参加2013年“关注小微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主题服务活动的申报单位予以优先支持。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担保机构应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依法设立1年以上(截至申报截止日)。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2012年新增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在1亿元以上或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4.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5.2012年新增融资担保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1.5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3%。
6.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按要求及时报送业务信息。
8.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2〕1号)的规定。
再担保业务参照执行。
(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申报条件
1.2010年11月15日后经上海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或上市申请文件已报送境外上市审核监管机构并被受理。
2.已在所属区县经委(商务委)备案,并纳入改制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
(四)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项目申报条件
1.截至申报日止,已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私募债、集合信托或通过中小企业集合贷款实现融资。
2.中小企业集合贷款项目具有统一组织、统一命名、统一发行的特点,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融资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
3.企业在发行集合票据、集合私募债、集合信托或开展集合贷款融资过程中,生产经营正常,未出现利息和本金逾期偿还状况,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五)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申报项目投资应以固定资产建设为主,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
3.申报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4.申报项目的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手续已经落实,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
5.申报项目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6.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
(1)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需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
(2)书面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项目申请表,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纳税地的区县经委(商务委)。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2.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明确支持理由,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3.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项目申报时间为2013年2月26日至2013年3月26日17:00,区县审核截止时间为2013年4月1日17:00。过期不予受理。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申报时间为2013年6月14日至2013年7月15日17:00,区县审核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22日17:00。过期不予受理。
4.各区县申报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应不超过3个。
5.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保存各单位报送的书面申报材料以备查。
五、联系方式
1.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联系人:徐明江
电话:64225397
地址:大木桥路108号404室
2.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
电话:60805542,60805543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2月7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