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
和花岗石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税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税率由2元/吨调整为3元/吨,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税率由3元/立方米调整为5元/立方米。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加大资源级差收入调节力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更好地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税率调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1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