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12 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积极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态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部署,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 17号)中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 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的 要求,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 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现将我市 2013 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公布内容通知如下:
2013 年银川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应控制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幅和 CPI增幅的差值)以内 。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能,加强协同配合,按照今年控制目标要求, 确保银川市房价基本稳定。 土地管理部门 要根据土地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及时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物价主管部门 要认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商品房销售明码 标价规定》(发改价格[ 2011] 548号),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并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住房保障部门要 加强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管理,加大对性价比不合理的价格畸形楼盘进行重点检查、披露。依法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和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团购房、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年3月29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