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3年04月10日 09:36   来源:政府网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

  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3〕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精神,切实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

  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农产品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上述措施于2013年6月30日前执行到位。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清理经营权承包费,降低农产品市场摊位费标准。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由地方政府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对非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收费实行提价申报备案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摊位实行实名制管理,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

  三、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

  巩固“农批对接”,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通过自建或合建基地的方式,与省内外农产品优势产区的生产基地、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创建自有品牌,以委托生产、订单生产、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等形式,形成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推广“农超对接”,支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形成紧密联系,强化农户质量意识,为超市提供满意货源。鼓励大型连锁零售企业自营农产品业务,建立鲜活农产品配送中心,提高鲜活农产品配送效率。开展“直销直供”,支持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经营业务向生产领域延伸,以合作、承包、自建等方式建设货源基地,以连锁经营方式在城市社区建设直销直营生鲜农产品网点,形成环节少、价格低、产运销一体化的流通链条。每个中心城市至少培育一户蔬菜直销连锁经营企业。

  四、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

  鼓励有实力的农产品流通企业依托有形店铺开展生鲜农产品电子商务,进行网上交易,引导宾馆、饭店、机关、学校等客户网上订购,试点“实体店+网店”的生鲜农产品直销模式。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鲜活农产品经营业务,利用自身的物流系统,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在大宗鲜活农产品集散基地推行拍卖交易方式,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和信息的公开。重点鲜活农产品交易场所要尽快完善“拍卖交易”所需的设备设施,建立健全相关措施和办法。

  五、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

  在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终端设立标准化农产品销售专区和专柜,实施农产品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流通品牌化战略,宣传贯彻商务部发布的有关农产品流通规范。加快推广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子结算系统,建设省和市(州)两级信息平台,促进农产品流通节点交易数据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及时发布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促进信息共享。

  六、完善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企业的集配中心,改建一批销地冷藏、保鲜运输和保鲜加工等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加快发展具备集中采购、跨区域冷链配送能力的现代化配送中心。以冷链物流企业为主体,配备节能、环保的冷链运输车辆,推广全程温度监控设备。完善与冷链物流相配套的检验检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发展肉类冷链物流,以大型肉类屠宰加工企业为依托,加快发展肉类冷链配送,推广品牌冷鲜肉消费。逐步推进肉类冷链物流发展,推广屠宰后预冷、加工、储存保鲜和低温运输技术,建立跨地区长途调运的冷链物流体系,促进反季、淡季销售。

  七、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监督企业在营业场所和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条件,杜绝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创新赢利模式,健全完善经营体系。

  八、完善公路收费政策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将免收通行费措施落实到位。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一级以下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收费项目。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加强对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确保通行费收入全额用于偿还贷款和养护管理。

  九、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

  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铁路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禁止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提出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方案,做好新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提高银行卡普及率。

  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

  加强价格监管力量,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各项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垄断行为。继续保持对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十一、完善财税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数据,落实新的税收扶持政策;加强监督检查,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应;进一步简化征管流程,简化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减轻流通企业税收负担;探索多元化服务方式,切实抓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严格规范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通过政府回购、财政贴息、公建配套、减免和补贴费用以及土地支持等方式,加强公益性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增强政府的调控能力。

  十二、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城市政府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严格控制将社区便民商业网点改作其他用途。鼓励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鼓励各地选择合适区域、时段,开辟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动蔬菜车等临时交易场所和时段市场。

  十三、便利物流配送

  完善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车辆管理办法,引导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行为。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管理指导意见,为配送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提供通行便利。鼓励发展统一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支持大型连锁企业的配送中心面向社会提供配送服务,完善城市共同配送网络,着力提升商品配送效率,满足居民生活需要。

  十四、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建立流通费用统计制度,在运输、仓储、保管、配送、批发、零售等环节,健全企业收支情况和价格调查的统计方法和手段。建立收费公路经营主体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全面、准确掌握收费公路的收费情况。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流通费用统计工作力度,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农业、物价等部门在流通领域价格、收费、成本调查等方面的配合协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30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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