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
集中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13〕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4日
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
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投资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举借国内债务筹措的资金,以及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等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全省各级财政资金安排和中央财政下拨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具有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监督职能的部门和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依法具有项目审批权的职能部门;本办法所称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实施直接领导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监管,是指各监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利用省政府专网建立运行的电子信息平台,重点对政府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管理、使用等情况实行实时动态监管。
集中监管电子信息平台的各项信息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录入。其中,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及项目立项等前期审批文件由项目审批部门录入;专项资金分配、拨付等信息由财政部门录入;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能评等审批文件及下达资金计划、招投标手续、工程预决算、会计资料等有关信息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录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信息由资金使用单位录入。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本部门以及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和农业等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及其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全程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履行国家有关项目审批规定程序以及执行土地、规划、环保等政策规定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情况;
(三)建立和执行项目法人、资本金、招投标、合同、监理等有关制度情况;
(四)项目设计、批复、开工条件等手续情况,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情况;
(五)项目建设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执行情况;
(六)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情况;
(七)投资概算、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八)项目经济效益情况;
(九)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相关规定情况;
(十)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 财政、审计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施全程监督。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项目资金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批、拨付资金等情况;
(三)按照专户管理规定,对需要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核算情况;
(四)地方和项目单位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五)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纳入政府采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项目资金和专项资金执行会计制度、财务制度情况;
(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项目资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情况;
(八)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业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
第九条 监察机关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和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使用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派驻(派出)监察机构对本系统本单位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财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审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利用集中监管电子信息平台,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解决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移交违纪违法案件线索,配合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制度。
第十二条 相关监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发现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和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管理、使用存在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监察机关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 网络巡查。运用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监管电子信息平台,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发展改革及担负项目前期工作手续审批职责的相关部门要将各自审批手续情况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财政部门要将资金下拨情况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按职责分工,分别开展网上巡查,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实时动态监控,及时掌握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 专项督查。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本部门专门力量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实行全程监督,根据需要向项目建设单位派驻监督人员。
第十五条 联合检查。监察机关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集中监管电子信息平台的报警信息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财政部门指导、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适时会同有关部门选择有影响或者有代表性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公开公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将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情况等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应将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纳入集中监管电子信息平台进行集中监管而未纳入的;不及时向集中监管电子信息平台上传有关信息的;不及时督办、转办办理事项或者拒绝办理的;工作落实不到位、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对项目审批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骗取、套取、挤占、截留、挪用、贪污、私分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导致虚假项目、劣质项目和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将严肃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