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3年07月31日 09:42   来源:政府网站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为指引,以建设海洋强省为目标,以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现代渔业建设为主要任务,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的生产方针,着力调整生产结构,加强设施装备建设,提升科技支撑能力,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强化生产和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水平,促进我省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海水产品产量达到420万吨,海水增养殖面积稳定在81万公顷;近海捕捞得到有效控制,远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海产品精深加工规模不断扩大;渔业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渔民收入稳步增长;渔船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修复能力进一步提升,渔业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到2020年,海水养殖生态、健康、高效,科技贡献率超过60%,海洋渔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渔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设施装备水平、海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和渔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海洋渔业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全面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研究制定全省渔业资源利用规划。从2014年起,每5年开展一次渔业资源全面调查,常年开展监测和评估。构建省、市、县三级渔业资源调查监测网络,提高渔业资源调查监测水平。

  (四)大力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完善捕捞业准入制度,规范渔具渔法,实施捕捞限额。完善捕捞渔船管理制度,逐步减少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救治,开展驯养繁殖研究,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经营、运输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到2020年,建设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3个。

  (五)积极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人工鱼礁建设,实施《辽宁省现代海洋牧场建设规划》,人工鱼礁示范区每年新增2处,中国对虾等海珍品增殖放流每年30亿尾以上,科学评估资源增殖保护效果。

  (六)切实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监视监测和评价,定期发布质量状况信息。开展辽东湾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跟踪监测与减排试点工作,控制渤海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防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项目转嫁海洋。规范海洋倾废活动,减轻环境压力。开展渤海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实施分类管控,维护渤海生态安全。

  三、调整海洋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

  (七)科学发展海水养殖业。按照《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制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鼓励发展浅海底播、立体混养、深水网箱、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生态、高效、安全养殖模式。实施优势主导品种更新改良工程,发展壮大海参、对虾、扇贝、鲍鱼、海蜇、河蟹、河豚、鲆鲽鱼、杂色蛤、梭子蟹等优势产业,推进“一县一业”。大力推广标准化水产健康养殖,到2020年,建设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500家,规模达到300万亩。

  (八)大力发展休闲旅游观光渔业。突出各地资源特色,拓展渔业文化内涵,发展观赏、垂钓,与旅游餐饮相结合的农庄、农家乐等特色休闲渔业。到2020年,建设省级休闲渔业示范点50个,国家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20个。

  (九)稳步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落实国家扶持政策,扩大远洋渔业规模。进一步规范双边、多边入渔活动,有序开发外海渔业资源。巩固过洋性渔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壮大大洋性渔业,积极拓展发展空间。支持远洋企业增强综合开发能力,积极参与开发南极渔业资源。

  (十)加快发展海水产品加工和流通。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校联合,加快海水产品加工设备、技术改造和更新。大力发展精深加工,着力开发高附加值海水产品。落实农产品出口三年倍增扶持政策,到2020年,建成水产品出口示范区20个。加强海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海上冷藏加工。开展水产品价格信息采集工作,逐步建立水产品市场信息网络体系。建设辽渔集团国家级水产品批发市场。

  (十一)加快品牌建设。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创建辽参、大连鲍、丹东蛤、营口蜇、盘锦蟹、兴城多宝鱼等辽宁渔业品牌。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登记和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补助。健全品牌保护制度,促进海洋品牌健康发展。

  四、提高海洋渔业设施和装备水平

  (十二)加快渔船更新改造。按照“小改大、木改钢”原则,升级改造海洋渔船,推进标准化渔船建设,鼓励发展新型玻璃钢渔船。加强渔船管理,落实好老旧渔船报废工作,建立渔船定点拆解和木质渔船退出机制,强化对定点拆解企业的监管。坚决取缔违法违规造船行为,严格限制建造对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底拖网、帆张网等作业类型渔船。鼓励更新改造远洋渔船,加强远洋渔船装备建设,提高远洋渔业资源调查、探捕和加工能力。

  (十三)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加强沿海防灾型渔港建设,确保沿海重点渔业县(市、区)至少拥有一座中心渔港、一座一级渔港及相应数量二、三级渔港。配套完善渔船渔港监控设备,完善避风锚地建设,到2020年,建成大中小泊位相结合、设施配套、功能完备的现代化渔港群。开展渔港基础设施建设状况普查,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加强维修和养护。理顺渔港建设管理体制,明晰渔港设施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监督权。通过渔港签证和执法检查,落实渔港及其设施保护措施。

  五、提高海洋渔业管理和科技水平

  (十四)提高渔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发展壮大渔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依托龙头企业和渔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发展“龙头企业+基地+渔户”、“专业合作社+渔户”、“市场+渔户”等生产经营形式。推进现代渔业园区建设,到2020年,建设现代渔业园区20个。

  (十五)加快推进渔业科技进步。加快研发高效、生态、安全的渔用饲料和渔药,深入开展优良品种选育改良技术和健康养殖技术研究。鼓励科研院校与渔业企业联合,开展渔业装备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大力发展海洋渔业科技教育事业,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努力培养渔业科技队伍。深化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提高水产技术推广能力。

  (十六)加强渔政执法。加强队伍建设,将渔政执法机构纳入财政全额拨款范围。加强渔政执法人员培训,形成指挥畅通、反应快速、相互支持的渔政执法体系。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及非法捕捞和养殖行为。实行禁止、限制使用渔具目录制度。强化海上联合执法,实现渔政执法巡航常态化。

  (十七)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县乡基层服务体系。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强化水产品生产源头监管,严格执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和质量检验检疫制度。建立依法生产违法必究机制,落实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联合执法工作,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以创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为载体,全面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十八)强化涉外渔业管理。适应入渔要求,开展双边、多边渔业协定的入渔培训。加强远洋渔业企业及项目管理,对企业及船员开展涉外教育。辽宁省涉外渔业纠纷处置责任机制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提高处置涉外渔业纠纷及涉外渔业管理能力,及时、妥善、高效地处理有关渔业纠纷案件,维护企业和渔民的合法权益。

  (十九)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和“文明渔港”创建活动,构筑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加快配备渔船自动识别系统、卫星监控系统及通信设备等安全设施。强化船员培训和管理。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鼓励渔船开展自救互救。完善渔业、海事合作机制,发挥海上救助主体和联动作用。开展海洋环境常规预报。健全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完善辽宁省海洋渔业生产安全服务保障系统。

  六、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水产技术推广、资源环境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推广应用现代育种技术,建设大宗品种和优势出口品种的遗传育种中心。开展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到2020年,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达到100个,新建国家级水产良种场10个。加快推进标准化池塘改造。建造渔业资源调查船和渔政执法车船艇,建设渔政执法码头基地、渔政渔船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渔船检验、渔业航标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装备。加快推进黄、渤海综合执法和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管理基地项目建设。加快全省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升级改造,健全完善渔船动态管理、安全通信等系统建设。建设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技能实训基地,加强海洋渔业安全国际交流。

  (二十一)改善渔民民生。以渔港建设带动渔区小城镇和渔村发展。开展渔村整治,加强渔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水、电、路问题。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渔区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开展渔民转产转业技能培训,支持发展海水养殖、水产品加工和休闲渔业,拓宽渔民就业和增收渠道。建立健全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加强海洋渔业互助保险体系建设,开展水产养殖业政策性保险试点,提升全行业抵御风险能力。

  (二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保障机制,保障渔政执法与装备运行、资源环境调查、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监管与检测、技术推广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定渔业政策性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办法。积极筹措资金,重点支持海洋牧场建设、现代水产种业、现代渔业园区和示范基地等工程建设。支持更新建造大马力钢质或玻璃钢海洋捕捞渔船,支持海水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增设扶持渔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加大渔业基础设施支持力度。

  (二十三)完善相关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海洋渔业的信贷支持。支持海洋渔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形成多元化、多渠道海洋渔业投融资格局。调整完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政策,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养护。将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现代渔业园区、水产品出口示范区等建设纳入农业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范围。

  (二十四)强化海洋渔业法制建设。修订《辽宁省实施〈渔业法〉办法》,尽快将《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和《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定《辽宁省海洋海岸工程海洋生物损害赔(补)偿暂行办法》、《辽宁省海洋休闲渔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渔船拆解、人工鱼礁管护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水生生物保护区管理制度。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加强组织协调。省政府建立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协调服务;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海洋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财政部门要落实加快海洋渔业发展的资金。

  (二十六)落实工作责任。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对海洋渔业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海洋渔业工作的领导。要将海洋渔业、渔村发展和渔民民生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促进海洋渔业发展实施方案。要逐级落实责任,强化绩效考核,形成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合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1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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