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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提请审议2013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全文)

2013年08月26日 16:49   来源:政府网站   

  ——2013年7月27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上海市财政局局长宋依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提请审议《上海市2013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2013年是我国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之年。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求进的目标,加大对民生领域投入力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央决定今年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发行35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财政部核定本市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为112亿元。

  一、2013年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基本情况

  2013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3〕52号),对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债券资金使用的有关事宜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债券规模。2013年发行35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财政部核定,本市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规模为112亿元。

  财政部出台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9〕21号)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可以用于省级直接支出,也可以转贷市、县级政府使用。为支持本市区县公益性项目建设,综合考虑区县政府资金需求和财力状况,2013年本市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112亿元中,市本级安排使用22亿元,转贷有关区政府使用90亿元。其中:徐汇、杨浦、闵行、闸北、虹口、浦东六个区各10亿元,金山、奉贤两区各15亿元。

  (二)资金使用。按照财预〔2013〕52号文的有关规定,要加大对保障改善民生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普通公路建设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严格控制安排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债券发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7号)明确,上海可继续试点按核定规模控制数自行发行债券。自行发债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合发行3年、5年和7年期债券,每种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行规模的50%。考虑到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一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基础设施投资周期一般较长,且近几年本市地方政府性债务还款集中到期,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安排政府性债务偿债资金压力较大,发行期限较长债券有助于减轻地方财政支出压力。为此,2013年本市计划发行5年期和7年期债券各56亿元。

  (四)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其中,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区县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区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二、2013年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今年初,因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具体安排及本市额度尚未明确,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2013年市本级预算中,未包括本市将发行的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收支。

  按照财预〔2013〕52号文规定,地方政府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据此,对2013年市本级预算进行调整,增加地方政府债券收入112亿元,同时,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预算由371.5亿元调整为393.5亿元,并新增“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支出”90亿元。

  经上述调整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2013年市本级预算中,财政收入总计由1594亿元调整为1706亿元,财政支出总计由1594亿元调整为1706亿元,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平衡。

  待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上述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后,市财政部门将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在财政部指导下,制定本市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组建债券承销团,通过公开途径,完成自行发债。

  三、市本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安排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明确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方向,2013年市本级使用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22亿元,主要用于市政建设。其中,续建项目3.5亿元,新建项目18.5亿元。

  四、本市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市级债券资金使用监督。为加强本市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市财政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财预〔2011〕85号),并将对市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同时,自觉接受市人大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项目安排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明财经纪律,防止挤占、截留和挪用,并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二)规范转贷区县债券资金管理。为规范本市地方政府债券转贷区县资金管理,市财政部门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政府债券转贷区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财预〔2012〕71号),对债券转贷资金的使用方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资金拨付、还本付息和监督管理等予以明确规定,以促进区县财政部门对债券转贷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债券转贷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履行还款责任。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加强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市财政部门制定了《本市设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实施办法》(沪财预〔2011〕79号)。市和有关区财政部门将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及时落实本市地方政府债券的还本付息责任。

  议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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