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2013年09月05日 13:28   来源:福建日报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新时期现代农业的发展,要坚持用工业化理念发展农业、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方式拓展农业,着力推进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全面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

  (一)加快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继续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福清、漳浦、永安、上杭、仙游等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支持投入力度,整合各类项目资金,重点倾斜支持,合力推进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着力培育主导产业,强化物质装备,培养新型农民,推广良种良法,加快农机农艺融合,创新经营方式,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民合作社和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二)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继续加大对漳浦、漳平永福、清流、仙游、福清、惠安等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的支持投入力度。到2015年,省级以上财政每年安排每个台湾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300万元,支持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台湾农业良种技术引进和推广示范培训。加快闽台农业合作重点示范项目建设,培育园区优势特色产业,打造园区特色品牌,促进台资农业企业转型升级。在园区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不断提升园区建设水平。完善台资农业企业与当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企业带动农民增收。

  (三)加快福建农民创业园及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在全省创建9个福建农民创业园、50个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到2015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每个福建农民创业园专项资金500万元、每个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专项资金200万元,重点扶持创业园和创业示范基地内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田、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水产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良种繁育基地、农业“五新”推广、产业化项目建设等,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按当年新增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建设主体进行奖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创业园和创业示范基地生产建设。

  二、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

  (一)实施新一轮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从2014年起省财政连续三年每年投入5000万元,实施新一轮省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选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应设施种养的优质高产新品种,突出企业在种业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产学研结合联合攻关,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推进种子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国有资本、民营资本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种业,争取到2015年,有1—2个种子企业上市;继续扶持省级重点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加快培育一批突破性新品种应用于生产。建设一批相对集中稳定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省级种子种苗生产基地,重点扶持杂交水稻制种面积达1万亩以上的制种基地县制种基地田间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水果、茶叶、蔬菜、食用菌、花卉、林竹、中药材等传统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提纯复壮,加大高优新品种引进、繁育和推广,扶持地方特色畜禽、水产、海洋生物育种及健康养殖基地建设。

  (二)加强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加快航天育种中心、欧中现代农业技术研发中心、省农科院中以示范农场、海峡现代农业示范园建设,加大对台湾地区以及以色列、荷兰等种业发达国家的良种引进、繁育与推广的扶持力度,加强科研院校与农业央企共建种业科技创新平台,支持福建农林大学与中国农业发展集团共建中国种苗研究院,提高种子种苗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水平。支持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三)加强科研院校与农民创业园及示范基地共建产业创新联盟、农科教基地和协同创新中心,实行科研项目绩效现场评价考核管理,深化科技特派员工作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带项目、带技术投身生产一线从事科研活动,鼓励科研成果、创新品种折股参与投资和分红。

  (四)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加快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制定基层农技推广队伍进修轮训制度,采取异地研修、集中办班、现场实训和远程教育等方式,确保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每年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取得实效。进一步开展全省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继续招聘一定数量的农业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

  (五)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加强设施农业成套装备技术研发,加快设施农业装备制造业发展。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现代装备支撑,推进智能化、自动化成套装备技术集成、示范、推广,促进先进适用装备和设施栽培农艺技术的有机配套,着重提高水稻耕、种、收和烘干等环节的机械化水平。重点扶持若干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一定规模的设施农业装备制造企业。

  (六)推广无土基质栽培,加强栽培基质技术引进与研发,推进基质本地化生产。克服设施园艺连作障碍,摆脱自然条件的制约,发展反季节生产,不断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 

  (七)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争取新增一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扩大有效灌溉面积和节水灌溉面积。组织实施新增6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建设,推进连片土地整治、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烟田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保护性耕作,开展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农田建设,确保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不减。

  三、大力发展设施农业

  到2015年,每年安排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3.5亿元,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设施农业建设。

  (一)设施蔬果。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8亿元专项资金,对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新建连片规模的蔬菜、水果智能温控大棚和温室大棚给予补贴,对已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企业予以优先安排。每年省级扶持新建蔬菜、水果智能温控大棚和温室大棚1.4万亩以上,市、县(区)扶持新建温室大棚2万亩以上,每年带动全省新建各类型大棚10万亩。在设施蔬菜、水果生产集中区,鼓励扶持中小型冷库建设,为大宗蔬菜、水果保鲜储存提供便利条件。

  (二)设施畜禽。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重点用于生猪养殖环保设施建设、漏缝地面免冲洗养猪模式、微生物发酵床养猪技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蛋禽规模化养殖设施补助。全省创建100家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每年扶持80个猪场进行标准化改造,提升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到2015年,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规模化率分别达60%、80%、95%和93%。

  (三)设施食用菌。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扶持设施食用菌温控菇棚(房)建设。同时,每年择优扶持10家日产鲜品10吨以上的工厂化食用菌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建设自动化生产线。到2015年,食用菌工厂化栽培年产量达到50万吨以上、占全省食用菌总产量的20%以上。

  (四)设施花卉。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扶持花卉智能温室建设,每年新建100亩;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花卉苗木品种引进和研发创新。继续实施省级现代农业(花卉)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县建设,每年净增5个项目县以上,2015年达到30个项目县。

  (五)设施林业。争取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现代农业(油茶)生产发展补助资金,用于扶持油茶示范基地的水平梯带建设、科学施肥、作业道建设、灌溉系统建设及补植整形等关键环节;省级财政每年安排3500万元现代农业(竹业)生产发展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竹林的喷(滴)灌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及机耕路建设等;省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对林下经济发展予以补助,主要用于发展林药、林菌、林禽、林蜂等林下种植和养殖业。

  (六)设施渔业。省级财政每年安排设施渔业建设专项资金2500万元,重点扶持园区水产养殖池塘基础设施配套升级、陆上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环保型塑胶养殖网箱、离岸深水抗风浪网箱、消波堤等养殖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省建成50个省级标准化池塘养殖、浅海设施养殖、工厂化养殖等设施渔业产业园区。

  (七)实行用电用地政策优惠。对在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福建农民创业园和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中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种植养殖用电,按农业生产电价标准下调30%收取。对发展园艺作物设施生产、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智能温室、农产品初加工、冷链仓储等现代农业项目,符合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条件的,免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加强农业“三品”认证。到2015年,全省认证并有效使用标志的农业“三品”数量达到3200个,其中认证无公害农产品2250个,绿色食品700个。完成50个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保护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省、市、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与管理,实现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流动监测全覆盖;开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茶油、竹笋、中药材、生猪、家禽、水产品等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工作。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黑名单”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和产地准出制度。依法加强对农药、化肥、种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

  (三)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加强农业生产过程标准化管理,推行统一的种植(养殖)标准、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推动农业区域化种养殖,实现农业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建立健全特色现代农业标准化体系,加强各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四)推广使用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的商品有机肥,对有机肥生产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各级财政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在蔬菜、果树、茶叶等规模示范生产基地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给予适当补贴。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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