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近年来爆发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人大都在当地的企业或公司里担任法定代表人等要职,从事部分实业,并不乏虚构投资用途,如期货、美容、酒店、房地产开发、矿山等领域。
高档奢侈品消费成了她们的共同特征,名衣、名表、化妆品、跑车、别墅等成为必要装备——赵婷芝开跑车,好几套别墅,全身名牌,一顿饭就要上万元;陈少雅戴着欧米茄手表,两个LV包,Vertu手机,3辆名牌轿车;杜益敏是“买房不眨眼”,丽水、杭州、上海遍布她购买的商品房和别墅……
“看她那架势就是有钱人,她说要投资市政府采购、高速公路项目,以月利率2%至10%向我们借钱,前后共借了54万元,中间也给了我们5万元利息。”王菊凤案的一对受害夫妇向记者透露说,“在我们这儿,还要费点劲、托关系才能借钱给她!”
一项来自浙江大学“民间融资引导与规范”课题组的调查显示,浙江各地的民间融资利率水平不一,杭州的利率一般在10%至20%之间,有时高达35%甚至50%;宁波的年平均利率已达18%至36%;台州的年平均利率达15.56%,地区差异也较明显,路桥区为14.4%至18%,玉环县则为18%至24%,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年利率达到了20.36%。
暴利驱动下,非法集资类案件屡打不绝。2009年是浙江省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高发期:台州从2008年的15件涉案7.6亿元,上升至2009年的24件9.3亿元;金华市在2009年共有39件,相当于前后4年的总和;绍兴市2009年54件,比2006年增加了4倍。
“浙江的民间投资是以其发达的民间金融为后盾基础的。”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翟敏对民间金融效率作了专门的分析,发现民间投资的效率值最高,民间融资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信息优势明显。当然,资本所有者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够,为追求高额回报心存侥幸,从而导致非法集资案件的大量发生。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模糊 2009年以来,金融危机导致的民间非法集资的经济犯罪案件陆续进入了司法程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透露,2011年,浙江各级法院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犯罪244件,判决挽回经济损失5.4亿元。
《法制日报》记者从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从2009年到2011年间,法院共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5起,受害人达300余人,执行标的额高达12.6亿元。
该院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这些案件刑民交叉特点突出,单位与个人交杂,单位以民事债权人居多,如银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个人基本上为刑事受害人,多数为普通职工,还有部分退休老人、农民、低收入者,除吸收公众存款外还有信用卡诈骗等,涉案标的大,超过1亿元的就有4起。
“在这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带来了5方面的困扰。”海曙区法院曾娇艳向记者介绍,首先是定性难,与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不明确;其次是适用难,定罪标准过低;查证难,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模糊;信访多,影响案件独立审判;最后是追赃难,影响案件审判效果。
一名长期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向记者透露:“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初期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亏损额增大后,他们对自己能否还钱没有把握,就会不停地编造理由继续借钱,并有转移钱财的倾向,确定犯意何时转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难度。”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什么是口耳相传、社会不特定对象、挥霍、虚假信息、高息等问题没有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而司法机关往往通过扩大解释、类推解释等来适用法律,使得法律适用难题在很大程度上转变为弹性较大的刑事政策问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胡铭教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实践中,对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犯罪的认定,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严格区分。
在浙江律师倪卫星看来,就像航海家以灯塔来确定航线、辨明方向一样,民间借贷需要明确的法律界碑,降低法律风险,不论是公民之间的借贷,还是公民向企业的融资,或是企业向公民的融资,甚至是企业与企业间的资金融通,现有的民事法律规制与刑事法律规制的配合与衔接上亟需作出调整。
(责任编辑:赵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