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19人因集资诈骗罪获刑 定罪模糊助其泛滥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浙江219人因集资诈骗罪获刑 定罪模糊助其泛滥

2012年02月09日 09:05   来源:法制日报   

    加强政府监管避免民间融资越界

    何时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何时性质转换走向了灰色,何时构成了诈骗?民间融资何以不越界?这个安全港在哪里?

    “现有法律对民间融资的调整不足集中体现在刑法对相关罪名的规定不明确,民法规定过于单一,地方规定效力低下。”浙江律师缪渭川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

    “通过立法将民间融资行为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中,使其法典化、合法化,再通过政策引导、规范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奇菲认为,避免民间融资转换为非法集资的关键在于对合法融资需求从“堵”到“疏”的根本转变。

    要划清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就需要对民间融资进行分类监管,而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建立民间融资监测机制、优化外部环境等成为构建政府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

    李有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推进政府监管的具体举措上,主要体现在加强信息监测,建立民间融资信息采集机制;建立备案制度,从政府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信息查询制度、登记备案利率保护制度、登记备案税收优惠制度、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风险预警机制、定期磋商的沟通协调及金融风险救助制度等,全面构建民间融资政府金融监管的措施与程序,还应广泛开展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试点工作,建设民间融资的服务平台。

    据了解,随着国内首个《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出台,浙江正探索对民间融资实行自愿备案与强制备案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巨额融资实行强制备案以预防金融风险,对自认融资额度小且较安全的融资主体,采取自愿备案方式,给予融资主体对利弊得失充分考量的自由空间,从而使备案制度适应了民间融资的灵活性和风险性,通过规范引导与监管,为民间融资打造一个安全港。

(责任编辑:赵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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