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城市落户政策放宽 户籍制度改革再进一步

2012年03月29日 10:21   来源:半月谈   

    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出的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等内容引人关注。专家认为,《通知》的公布对当前城市化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做出了纠正,同时也透露出户籍制度改革将进一步深化的积极信号。

    中小城市落户政策进一步放宽

    《通知》对县级市、设区的市、直辖市(含副省级市及其他大城市)这三个级别城市的落户政策作出了分类要求: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工作及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申请在当地落户;

    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一定年限的人员,可申请在设区的市落户;

    对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则要继续合理控制人口规模,进一步完善并落实好现行城市落户政策。

    与此前的规定相比,《通知》将中小城市的落户条件进一步放宽,并首次提出在设区的市开放户籍迁徙,明确了“什么样的人可以进城”和“进什么样的城”这两个问题。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副院长袁崇法认为,《通知》确定的户籍改革方向是降低中小城市户籍门槛,稳定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等大城市既有的户籍政策,实际上给了这些大城市一些回旋余地。

    华东师范大学长江流域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徐长乐表示,这些要求有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口和资源过度集中于大城市的问题,促进中小型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还将推动不少城市产业的优化布局、承接转移等。

    多方面维护农民权益

    在对落户政策进行进一步分类细化和明确的同时,《通知》还提出了一系列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如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保证已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与户口挂钩;下大力气解决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等。

    此外,《通知》还要求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等。

    专家认为,《通知》在推动户籍管理改革的同时,也意图遏制在土地改革过程中的相关突出问题,更好地保护了农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进城务工人员将从改革中得到更多实惠。 

 

    改革推进还需保障政策配合

    中小城市落户限制若进一步放开,无疑将给这些城市的承载力带来挑战。随着人口的增加,原有公共资源的承载能力能否满足逐渐增长的需求是需要重视的问题。对此,《通知》也提出在放开落户限制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

    专家指出,户籍改革的推进还需要相关社会保障政策配合,应进一步加快中小城市的基础建设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乔晓春提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相配套的福利政策差距很大,“农村人”变成“城市人”以后,所有的保障都是按照城镇水平进行提供,如果福利政策没有进行相应调整的话,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就会增大。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目前公共资源过度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中小城市的投入明显不足。如果不能解决投资取向的问题,人口过度向大城市集中的状况并不会得到有效改善,户籍所附带的社会福利属性也无法根除。

    华南师范大学“三农”与城镇化研究所所长胡靖认为,政府在积极推动户籍改革的同时,还需要加快对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基本建设投资。只有当其在基础设施、社会福利等方面与副省级以上大城市缩小差距、大中小城市基本实现均衡发展时,户籍改革的积极意义才会充分凸显出来。(《半月谈》2012年第6期,记者张蕊,实习生李昂)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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