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为保障工伤职工基本生活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2012年03月29日 11:20   来源:陕西日报   李艳;杨春芳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西安市决定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10元;5至6级伤残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此次待遇调整对象和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1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430元的,调整到1430元。等级为5至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190元的,调整到1190元。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920元。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57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26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947元。

(责任编辑:龙巍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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