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不再隔离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 被指误解法律

2012年04月13日 18:47   来源:法制日报   张维
    河北省政府修改了《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对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今年起不再采取“隔离”措施。

    修改前,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医院隔离观察、在家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指定其他地点隔离医学观察”,修改后“隔离”二字则被删去,改为“医院观察、在家医学观察或者指定其他地点医学观察”。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此修改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有效实施”。但有关专家表示,修改全无必要,因为行政强制法不适用于突发事件的处置。

    为符合行政强制法删除“隔离”

    “医学观察”与“隔离医学观察”有何不同?据医学专家介绍,“医学观察”和“医学隔离”是前后两个程序。在医学观察中,对密切接触者的主要管理措施包括:登记并进行7天医学观察;尽量减少外出活动;疾控机构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随访,每日测量体温和健康询问,做好登记。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可居家医学观察,也可集中医学观察。医学观察开始前,专业人员应口头或书面告知被观察对象相关传染病的临床特点、传播途径等相关防治知识,负责医学观察的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对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在采取有效防护条件下,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隔离治疗。对疑似或者确诊病例采取限制手段,是防止传染病疫情扩散的重要措施。

    法律特别规定,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王敬波教授认为,前者重在保护密切接触者自身,后者则重在保护公众健康,隔离对象的自由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因为“隔离”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省级政府规章显然无权自行设定。河北省删除“隔离”规定,应该是为了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要求。

    专家称此举属理解上的错误

    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确没有规定“隔离”这种强制措施。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此处用的也只是“医学观察”而非“隔离医学观察”。

    但是,行政法专家指出,“行政强制法不适用突发事件的应对”。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行政学院杨伟东教授对河北省政府依据行政强制法所做的这一修改表示不解,因行政强制法只规范了常态下的行政管理行为。

    2003年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短短几个月就蔓延到全国26个省份,造成数千人被感染。这直接促生了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各地相关规定的陆续出台。但在普通的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边界上迄今还未明确。

    王敬波说,突发事件的应对并不受行政强制法的规范。但传染病本身有一个蔓延的过程。如果是在常态的卫生管理中对密切接触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该受行政强制法约束。“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起点,从而将常态的卫生管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区分开来,尚需相关法律的完善。”王敬波说。

    杨伟东则认为,无论如何,传染病防治根本不能适用行政强制法。河北修改之举若为配合行政强制法实施,应属理解上的错误。若只是为求和作为其上位法的传染病防治法接轨,倒还可以理解。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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