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少女奸杀案8年判5次 死刑犯改判15年仍不服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山西少女奸杀案8年判5次 死刑犯改判15年仍不服

2012年04月26日 08:40   来源:广州日报   


    家属喊冤:

    苦等8年竟成“无头案”

    从一审的死刑,到后来的死缓,再到15年有期徒刑,栗树华终于从死神身边捡回了一条命,但栗树华依旧对这个结果不满。记者近日从临汾中院获悉,针对这第5份判决,栗树华仍然不服提出上诉,而检察院也不服提起抗诉,这个“烫手山芋”再次被抛给了山西省高院。

    对于这样的结果,受害者家属李双记夫妇表示难以接受。李双记告诉记者,小花是自己的小女儿,从小就格外疼爱。他至今都仍然记得女儿惨死的样子。并且,女儿死时才21岁,法院在前面的判决中仅判犯罪嫌疑人赔6万多元,如今,栗树华竟然与女儿的死撇开关系了,就连这6万多元也都没着落了,这也就意味着,夫妻俩这些年的忙乎全白费了,“我的女儿算是白死了。这怎能不让人心寒。谁能给我一个交代?”

    “不是电视都播了,公安局都说了,他(栗树华)就是凶手吗?不是还去现场指认了吗?怎么现在又说不是了?当年我们还给他们送了锦旗呢。”老实巴交的李双记夫妇对于如今这样的结局,老两口表示难以理解。“为什么一个案子判了8年都判不下来?省高院既然发现证据不足,为何不直接改判呢?一次次判,又一次次发回重审。凶手就这样死里逃生8年了。”李双记抹着眼泪说,更不解的是,如果凶手不是栗树华,那么凶手又是谁?他担心由于案子过去太久,很多证据都没有保留,女儿的遇害恐怕要成为无头案。

    李双记认为,栗树华之所以能越判越轻,并最终捡回一条命,主要跟栗树华的母亲宗小风这些年来一直上访有关。宗小风是洪洞县一家做苗木生意的个体户。她坦承,这些年她一直在为儿子的事情奔波,认为在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记者注意到,在临汾市中院的几次判决中,一份《关于宗小风上访一案的调查报告》不时出现在判决书中。但宗小风表示,自己只是普通的个体户,没有能力干扰法官判案。

    反思:

    八年九判仍“拉锯”谁之过?

    栗树华的代理律师、山西丹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新生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栗树华当初被判死刑有特殊的社会环境。当初洪洞县接连发生多起强奸、强奸杀人案,百姓人心惶惶,要求将凶手绳之以法的呼声十分强烈,案件在当时的社会恶性极大。而栗树华就是在这种近乎狂热的氛围中一审被判死刑的。但民意毕竟代替不了司法审判,现在回顾整个过程,确有瑕疵。

    他同时表示,当时的侦查水平和技术也有限,加之时间拖得太久,办案人员一换再换,案件中的关键证据,比如作案用的绳索等均已无法找到。所以,栗树华就会翻供。尽管栗树华有强奸致死李小花的嫌疑,但未能形成证据链。记者从临汾市中院获悉,李小花的姨妈马桂英证言称,李小花外出前穿着咖啡色上衣,黑色裙子和长靴,并有黑色背包,栗树华供称把其衣服脱下后扔在了埋尸现场,但现场未有发现。相反,李小花身上覆盖的10件衣物来源不明;栗树华供称作案用的绳索扔在了土堆旁,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和扔手机的地方。但两样物证均未寻获。这也使得栗树华强奸致死证据不充分。

    对于栗树华的一直上诉,胡新生表示,他这是在以攻为守,为自己争取活命的机会。“其实相比死刑,15年对他来说已经是不错的结果了。”

    那么,山西省中院接下来会直接改判,还是再次发回临汾中院重审?胡新生表示,两种可能性都有。但无论做出哪一种决定,省高院都会格外谨慎,并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因为一旦直接改判,这就意味着之前做出的判决有失误或瑕疵,要启动错案追究,之前的一些办案人员要受到处理。而如果判得过轻,死者家属和社会上反弹的声音又会比较大。因此,省高院现在的压力也不小。

    近日,山西省高院已受理了此案,栗树华再次站在了“待定”台上,这场长达8年的拉锯战或许仍将持续。而栗家人则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最终栗树华是清白的,那他被关押这8年的损失该找谁赔?

    专业人士:

    不断重审暴露刑诉制度缺陷

    对于这起罕见的高院4次发回重审、中院5次判决,量刑从死刑到死缓,从死缓到有期却仍未完结的案件,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王海平律师表示,这个案件非常典型,集中反映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某些缺陷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并无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不明确,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下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的不限制,理论上讲,二审法院可以无数次发回。导致一个案件一而再再而三重审的现象。栗树华的案子一再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的理由发回重审,检察院重新调查事实,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判决仍旧一次次认定为“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

    国外有集中审理制度,而我国没有,一个案子前后最长的能拖10年以上。很容易造成证人死亡和证据灭失,即便发回重审,也很难找到新证据。而办案人员通常走马灯似的换,一个案子前后可能会换三五拨审理人员。栗树华的案子之所以多次发回重审,就是因为没有查到足够的新证据。这就在实际上给了一些犯罪嫌疑人有了钻空子的机会,通过“马拉松”式的不断上诉,来争取保命的机会。比如栗树华强奸致死案,由于过去太久,如果案件一开始调查时没有查清楚,如今即便发回重审,也很难有新证据补充到。

    其次,法院的审判面临着太多情与法的考验以及现实的压力。具体到该案来说,法院判轻了,对死者家属没法交代,可能引起反弹;直接判死刑,可能引起更大争议。“可以说,中院的每次判决都是反复斟酌、折中的结果。他们也很难。”

    而一再再审,产生诸多负面后果。多次发回重审容易引起循环审判,造成对审判权的信仰危机。无限循环的诉讼怪圈,诉讼迟迟得不到解决,导致真正的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清白无罪之人受到冤屈,从而损害司法审判活动的威信,动摇了民众对审判权威的信仰心理。

    同时,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常常是案件事实已无法查清或者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一审法院重审后往往维持原一审判决。一方面,影响到司法裁判的既判力,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使被告人一直处在不能结案的不确定状态中,实际上是让被告人代替国家司法机关承担了未及时查清犯罪事实的责任。

    此外,多次发回重审使两审终审流于形式,有损法律权威。二审人民法院在将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时,一般都给原审人民法院附上发回重审建议书,导致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往往已经体现上级法院的意见,两审终审沦为实质上的一审终审。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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