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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设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 实习生应享工伤待遇

2012年05月02日 11:36   来源:大河网   李向华


    劳动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并存咋断案

    劳动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并存时,劳动关系与合同关系交织,使问题处理起来极为复杂,此类案件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点之一。

    朱某和某旅行社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旅行社仍为其发放工资。2004年,该旅行社任命朱某为郑州市经六路门市部经理,并签订协议,单设账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朱某每年交管理费,缴纳税款。后双方发生争议,朱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旅行社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并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郑州市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钟晓奇说,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部劳险字[1992]27号《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这就意味着,职工与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并不影响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基于内部承包关系的特殊性,承包合同中经常会涉及劳动关系的内容,如对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待遇等的约定。钟晓奇认为,这些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应作为劳动争议的内容予以处理,以防止企业借承包合同之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逃避法定义务。

    第三方致工伤能否获“双赔”

    李某驾驶车辆给甲公司运输煤,卸煤过程中,因李某没有拉手刹该车前移,将站在车前的张某撞伤。张某因伤支出治疗费用11万余元。张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其治疗费用由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予以报销。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包括治疗费用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2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决李某给付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20万余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张某的11万余元医疗费已通过工伤保险机构报销,自己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11万余元医疗费已通过工伤保险机构报销,张某要求李某重复赔偿医疗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549元。

    郑州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法官周金认为,应采取两种救济途径兼得,互相补充的方式,处理本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问题

    周金说,受害职工伤残甚至死亡,会给其家庭带来严重的伤害,特别是会给缺乏经济来源的家庭带来更大的困难。而目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无论是工伤保险赔偿还是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其赔偿数额都偏低,不能满足受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损害与赔偿之间不成比例,很难得到平衡。采取两种救济途径兼得方式,给予受害职工以最大限度的赔偿,以保证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

    采取两种救济途径兼得方式,也要兼顾两种救济途径相互补充的原则,即对于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相同赔偿项目如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不能重复赔偿。这样不仅最大限度地使受害职工权益得到保障,而且分散了工伤风险,减轻了用人单位的工伤负担,节约了有限的社会资源,侵权人也受到了应有的制裁,也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

(责任编辑:李宏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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