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是否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目前,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相关企事业单位参加实习工作,在此期间,实习生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故时有发生。现阶段,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学生实习期间遭受的侵害进行保障。实践中,实习生遭受侵害,各地法院一般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来进行裁判,这都不利于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实习生算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吗?郑州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法官赵军胜、宋江涛说,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两类。实习生参加了用人单位创造财富的劳动,同时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实习生虽然很多没有获得毕业证书,但事实上已经走上社会参加社会劳动,与社会上其他劳动者并无差异,应当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视为与用人单位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宋江涛认为,将实习生受到的伤害按照工伤处理,能够更好地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挂靠车辆司机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私人车主挂靠运输公司从事经营,目前是非常普遍的一种行业“潜规则”。陈某是某客车的驾驶员,该车的实际车主是柴某,但柴某将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运输活动。陈某因交通事故与柴某和运输公司发生纠纷。
省郑州交运集团的吴会亚认为,在挂靠营运模式中,个体车主出资购买机动车,被挂靠单位是机动车在车辆登记部门的名义所有人,个体车主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经营业务。被挂靠单位
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仅仅是其对挂靠车辆进行管理应得的劳务费用。虽然个体车主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且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服务处所为被挂靠单位,但实质上驾驶员是个体车主的雇员。驾驶员与个体车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个体车主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挂靠合同关系。个体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只有形式上的从属性,并没有实质上的从属性。因此,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超龄劳动者能否成立劳动关系 65岁的农民张某在某企业从事装卸工作。2009年4月17日,工作中张某不慎从车上摔下,造成颅脑损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因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遭到拒绝,张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属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李俊勇、郭洪涛说,由于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进入劳动生产领域能否形成劳动关系没有作出规定,审判实践中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存在不同的认识,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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