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因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修建新长铁路,江苏盐城市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扣除辖区内职工工资,向市民“借款”1.1亿元,2005年,铁路建成投入运营。按约定,到2008年,政府所借款项就要还清。但盐城市政府至今都没有归还修建新长铁路的借款。
一笔长达16年的债务,因为政府的拖延,使得这笔上亿资金的债务偿还成了水中月镜中花,而这其中牵涉到的并不仅仅是纯粹的资金数目和借贷关系,更包含了政府与民间在契约订立方面的各种不对称。
事件的背景非常清楚。1996年,盐城市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扣除辖区内职工工资,完成一亿多的借款。就是说,这次的借贷关系并非基于双方自愿,而是政府凭借权力优势进行的一次蛮横借款。尽管由于当时盐城的财政状况无法支撑新长铁路建设这一大型工程,因此不得不以向民间借款的形式来完成工程建设,但这种借“集体”之名,不经个体同意便强行摊派的做法,完全背离了契约订立过程中的“自由”信条。因此,盐城政府与盐城民众间所缔结的契约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并不成立的。换言之,这种强力下的契约关系没有自愿、自由的基础,可等同于变相掠夺。
借款之后的16年,盐城市政府基本处于“赖账”状态,即便是在财政完全有能力支付这笔债务的情况下,仍然对民间要求还款的呼声装聋作哑。由于被借民众有的因为借据丢失,有的因为十几年前的几百元在现在来看已经微不足道,也就无所谓,但大多民众仍然期待政府能够如数偿还所借款项。其实无论民众要求与否,偿还款项都是盐城市政府必须主动履行的责任,因为这牵涉到政府部门的“契约信守”问题。作为政府部门,在绑架了民众的借款意愿之后,还长期恶意拖欠债务,已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公信力大打折扣的同时,更是在蓄意破坏民众的经济利益。
盐城市政府在舆论压力之下作出的偿还方案更是令人无语,除极少数是“直接还款”之外,其它三条途径分别是:借资改捐资、债权置换(也即单位出资置换个人借资)、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这已完全是强盗作派了。由借改捐,等于强行抹除了被借民众的债权资格,而债权置换则是把债务转嫁到了各个单位、企业的头上,伤害的仍然是民众的利益。如此一来,我们可以清楚地推断出,盐城市政府对这笔16年的民间债务完全没有偿还的诚意,有的只是“拖”、“赖”等下流行径。
举债于民的事情并不是孤例,在一些大型工程项目中,不乏因资金不足而向民众举债的情况发生。既然是以“借”的名义,那么必须有“还”,这是对双方利益的良好维护,也是政府与民众构建相互信任的基础。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政府理应是榜样。若政府率先无赖,则整个社会将信用丧失,诸事难立。盐城市政府的当务之急是给出还债的明确答复,尽快将拖欠的债款还到百姓手中,勿忽勿殆。
本网评论员张英
(责任编辑:龙巍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