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厦门将调整2012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
新标准施行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原放宽到15%的单位暂保留。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5%。
记者注意到,新标准的变化主要在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照新标准,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厦门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10元(比2011年度提高了582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5763元(比2011年度提高了727元)。
2011年度,上述两项上限分别是4028元和5036元。也就是说,新标准适当提高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不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由于厦门2012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尚未公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暂保持110元不变,待厦门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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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8%—1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在2009年10月1日后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自建立起3年内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后提高到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
上一年度经营亏损,或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5%。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到期需延期的,单位应重新提出申请。(厦门商报)
(责任编辑:李宏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