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10月1日执行
本报讯 持1年以上流动人口居住证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持3年以上流动人口居住证可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昨日,省法制办、省公安厅召开《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该《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0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流动人口已持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3年的居住证。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超过100名的,应当设置专职人员负责。不按规定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不按规定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报居住变更登记和不申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和终止居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持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可按规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持有效期为3年的居住证,还可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同监护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年限,可以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具体的居住年限,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承受能力确定。
给你提个醒
办理居住证需要这些材料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一般是指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
办理居住证不收任何费用
《办法》规定,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
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因遗失、损坏居住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工本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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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或可在居住地享受优生筛查
本报讯 (记者 张瑾)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可在居住地享受免费母亲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筛查等优待。昨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草案》明确,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办理《婚育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提交《婚育证明》。此外,也可通过村委会、居委会向现居住地提交。在居住地,可免费获得母亲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筛查。
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流动人口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检查。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