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济南市政府近日下发通知,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将在子女教育、缴纳住房公积金、乘坐公交车等多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根据规定,纳入济南市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为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具有本市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户籍,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具有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户籍,离开户籍所在区,在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居住的人员。
为有效保障流动人口享有合法权益,推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济南市规定,保障流动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以及其他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常住户口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济南市还明确,流动人口可在济南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出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手续;符合济南市落户政策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济南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在济南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乘坐公交车、办理游园年票时,与本市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待遇。(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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