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将于 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这也意味着暂住证制度在我省将成为历史,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将享受更多的和当地居民同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贴心解读
持暂住证者居住期限咋算?
由于我省于1996年7月8日曾发布《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目前有许多流动人口还持有暂住证。他们的居住期限如何计算?一些具体的规定条例以哪个办法为准?
此次出台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自此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先的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已办理陕西省暂住证的流动人口,本办法实施后申领居住证,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啥是流动人口?
此次我省出台的《办法》中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
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也不在此列。
居住证咋办理?
流动人口应该办理居住手续,分为居住登记与居住证两种。
居住登记应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在救助站接受救助;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这几种情况,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申领居住证,但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和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者可不必申领。居住证分为一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常住户口。
《办法》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但因遗失、损坏居住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