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下月实施商品新条例 市民买假货销售者先赔

2012年10月23日 10:41   来源:信息时报   朱小勇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被查处将被列入黑名单;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其单位负责人禁止入行5年。昨天,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介绍,条例中首创了销售者首负责任制,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销售者首负责任制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条例时认为,为突出对销售者的责任追究,促使销售者加强质量管理,建议增加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为此,条例明确了销售者首负责任制,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表示,首负责任制加大了消费者追究经销商售假的赔偿力度,促使每个消费者都成为社会的监督员,这对于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具有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王波也认为,实行销售者首负制,有利于促使商家把好进货关,有利于抑制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网店销售假冒伪劣将被断网

    现在网购越来越热,如果消费者网购买到假货该如何处理?条例对网购也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网站的监管,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网店。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

    制假售假企业将入“黑名单”

    制假售假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条例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将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者、销售者记入监管档案并加强监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者、销售者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公布事项包括违法生产者、销售者的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假冒伪劣商品名称、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如果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除了列入“黑名单”,条例还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条例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查处中,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

    任小铁表示,将根据生产者的信用记录和产品风险程度,确定不同的监管方式,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生产者、销售者,除了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法实施限制准入的措施。

    制假售假重灾区将戴帽

    王波介绍,加强市场监管是做好打假工作的关键环节,要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对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的监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实施专项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制度,定期对其打假工作进行考核。

    条例还要求,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重而又屡禁不止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提出整治期限和要求,并可以直接督查、督办。

    对此,任小铁表示,省质监局将加快修订《广东省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动态管理办法》,完善摘戴帽制度,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查处,努力消除区域性、行业性制假售假问题。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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