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成为"一把手"工程

2012年11月01日 09:11   来源:南方日报   辛均庆 周志坤 粤组
    到2017年,力争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水平走在全国前列,多数村党组织达到“五好”(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要求,力争粤东西北地区每个村年集体经济收入不少于5万元。近日,《广东省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五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要把村级基层组织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要实现民主选举更加有序,民主决策更加规范,民主管理更加科学,民主监督更加有力,组织运转更加顺畅、高效的目标。

    健全党领导的村级组织运作机制

    《行动计划》在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参与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新举措。如,在决策机制上,要按照“四议两公开”(党支部会提议、党支部和村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和“四民主工作法”(民主提事、民主决事、民主理事、民主监事)的有关要求,完善以村民自治为原则、以联席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

    村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通过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党群联席会议制度,集思广益讨论决策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班子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人员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党组织书记为召集人,研究村日常各项工作。党群联席会议制度,组成人员为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异地务工人员代表),村党组织书记为召集人,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又如,在监督机制方面,着力构建以民主公开为主要形式、落实村民民主监督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监督体系。实行村决策镇把关,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给予指导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予以纠正。实行村账镇把关,村级资金由乡镇财政结算中心或财务委托代理中心纳入统一银行账户,统一记账,统一管理。实行村支出监委会把关,村级开支须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会签方能入账。实行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每月固定“民主公开日”,通过公开栏、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等形式,将所有党务、村务、财务完整地向群众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全方位接受村民民主监督。

    问题村要“年年排查、年年整顿”

    根据《行动计划》,对问题村,广东要“年年排查、年年整顿”。每年排查一批问题突出村党组织,分类梳理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每年由市领导挂点,县(市、区)领导任组长,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工作组驻村整顿一批问题突出村党组织。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强民生工程和公共事业建设,每年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让广大群众得到实惠。力争每年整顿问题突出村党组织的转化率达到100%。

    《行动计划》要求优化村党组织设置。推行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2014年底前一般应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在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市、区)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推广在村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建立党支部。创新农村党组织生活。每季度组织市、县(市、区)、镇领导班子成员到农村去,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与农村党员一起过组织生活。把“党代表工作室”延伸到农村,带动农村党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

    加强农村党员发展工作,重点在致富能手、村民代表、复员退伍军人、优秀团员青年中发展党员,每村每年应发展1名以上年轻党员。规范党员发展程序,防止农村党员“家族化”。研究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办法,探索建立党员队伍纯洁机制。

    培育村党组织先进梯队。在先进村党组织中广泛开展比学赶超活动,形成以优促优、互励互共进的竞争机制。力争每年先进村党组织巩固率达到90%以上。帮助中间村党组织找准与先进村党组织的差距,激发活力,赶超先进。力争每年有10%以上的中间村党组织实现晋位升级。

    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

    令人关注的是《行动计划》还提出,要探索建立非户籍公民参选机制。严厉查处参选人员拉票贿选,以及宗族势力、黑恶势力等各种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行动计划》,广东要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完善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切实履行执行决议、议事决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治安保卫、民事调解、沟通协调、监督评议、规划制定、宣传教育、民意表达、政务协助等基本自治职能,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制定村规民约,提高自治水平。增强村民委员会服务功能。推进以公共服务站为主体、以专项服务设施为配套、以服务网点为补充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网络建设,构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推动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开展面向全体村民和异地务工人员的优抚安置、社会救助、扶贫济困、志愿助残、医疗卫生、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教体育、农技推广等公共服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行动计划》提出要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经济合作社及联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及联社等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提供生产服务、协调管理、兴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收益分配等职能。按照土地所有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界定集体资产所有权人,开展集体资产核查工作,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有条件的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实行股份合作制,探索公司制改革,引入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营管理。鼓励通过股份制形式,在土地、资金、项目等方面开展跨组、跨村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

    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大力培育资源开发型、服务创收型、入股分红型、物业出租型项目,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加大对集体土地的统筹力度,发挥集体土地资源优势,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水平和产出效益。

    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对货币资金、固定资产、集体资源、经济合同、债权债务分别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形式,在全省乡镇推行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平台,逐步实现“统一平台、统一规程、制度健全、管理动态、交易阳光、监控实时、信息共享”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新模式。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社委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会”制度,加强集体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形成有效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

    2014年底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行动计划》要求,2014年底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原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监督职能,依法依规对村级重大决策、村务公开、村集体财务管理、村干部廉洁履职等情况实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级财务人员担任,确保村务监督的公正性。

    此外,广东还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农业生产类、公益慈善类、社会事务类、公共服务类、文化体育类村级社会组织。村级社会组织要有规范的组织名称和活动章程,进行备案登记或法人登记,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乡镇党委、政府及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级社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群众意愿、损害公共利益的村级社会组织,要依法予以撤销。

    村党组织书记任职满三届后继续连任要审批

   《行动计划》明确,到2017年,形成充满活力、进出有序的农村人才保障机制。实施“十万村干部大培训”计划,省、市、县(市、区)、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干部集中培训。有计划地选派村干部到先进地区或上级机关跟班学习、挂职锻炼。

    《行动计划》还要求健全长期任职村党组织书记的退出安置办法。村党组织书记超过65岁,换届时一般不再继续提名。村党组织书记连续任职满三届,一般不再继续提名,符合条件的可交流任职,特别优秀且本村没有其他合适人选的,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可继续连任。对村党组织书记由其子女接任的情况,必须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同意。

    加强村党组织书记队伍、村民委员会干部队伍、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村级社会组织专业人才队伍、农村共青团和妇女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要注重在农村致富能手、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复员退伍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的党员中,选拔思想政治素质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一好双强”优秀党员作为村党组织书记。鼓励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回原籍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积极探索从县直部门和乡镇机关中选派优秀干部担任村“第一书记”。积极探索村党组织书记跨村交流任职,采用强村带弱村、大村带小村、富村带穷村的办法建立联合党组织,择优选拔村党组织书记。

    强化村级班子岗位责任和管理监督,村级班子成员年初做出公开承诺,年底向乡镇党委、政府及本村党群联席会议述职,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核和党员群众的评议。考核评议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公布,并与村级班子成员的补贴、评优评先等待遇挂钩。

    实施“四个培养”工程,把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致富标兵,把党员致富标兵培养成村干部,把优秀村干部培养成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官”计划,实行本土化选聘、合同化管理,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各级党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基层组织建设

   《行动计划》要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地方党委对本地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负总责,市委书记是主要责任人,县(市、区)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省、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和研究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抓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将基层组织建设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对责任范围内村级组织存在的严重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要建立稳定的村级组织经费保障制度。落实省、市、县级财政对贫困村的补贴政策,逐步提高村级办公经费和村“两委”干部补贴,分类对离任村干部给予生活补助。结合村干部年度考核情况,建立补贴奖惩机制。加强村级组织经费管理,每年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换届前开展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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