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2012年11月02日 11:13   来源:西海都市报   张雅宁
    11月1日起,《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施行,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内务司委、共青团青海省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一消息。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施行至今,已逾20年,很多规定已不适应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起草历时三年,经过酝酿准备、调研起草、论证调整三个阶段,于2012年7月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1日颁布实施。

    条例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自我保护等8章63条。条例在规范、强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护未成年人责任方面取得新突破,并结合当下学校的教育管理与未成年学生权益保护之间出现的新问题,对学校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规定学校应当配备具备资质的专职、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在显著位置设立报警、急救、举报电话标牌,未成年学生每天参加体育锻炼不得少于一小时等。条例针对未成年女学生,专门规定学校应当照顾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合理设置厕位数量。为给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条例规定中、小学校周围两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网吧、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条例规定对未成年人亲子关系鉴定、艾滋病检测等,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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