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东莞理工学院在校大学生敖翔故意杀人、强制猥亵妇女死缓复核案进行公开宣判,裁定:核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敖翔犯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显彬、楚世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敖翔分别于2011年11月20日及11月21日对被害人周某和梁某某(均系东莞理工学院在校大学女生)强制猥亵;被告人敖翔在猥亵梁某某后,为阻止梁某某呼救及反抗,采用捂嘴、掐颈等手段致梁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系被他人捂嘴、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其后,被告人敖翔到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广场派出所投案。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敖翔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还在强制猥亵妇女的过程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应予数罪并罚。敖翔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敖翔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极刑,鉴于敖翔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对敖翔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敖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该案刑事判决没有上诉、抗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广东高院核准。广东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
广东高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敖翔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该判处死刑,鉴于敖翔作案后能够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带领公安机关取得重要定案证据,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敖翔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核准被告人敖翔的死缓判决。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