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盐业管理新办法:工业副产盐严禁作为食盐销售

2013年01月15日 09:22   来源:广西新闻网   伍永志

  日前,自治区法制办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新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与2003年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在盐产品储运购销方面新增了2条规定,即工业副产盐严禁作为食盐销售和各级盐业公司应当加强食盐零售终端网络建设,合理设置食盐配送网点,保障市场供应,防止食盐脱销。

  食盐安全管理复杂化 《办法》实施十年亟需修订

  2003年起颁布施行的《办法》,对维护我区盐业市场稳定,保证合格碘盐供应,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特别是2011年以来,“食盐抢购风潮”、“农药废渣盐”等一系列关系社会稳定、百姓切身利益的“涉盐事件”的发生,食盐这一特殊商品在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再次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同时,我区的盐业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食盐安全管理日益复杂化。为保障和关切民生,当前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

  一、盐业违法行为明显增多。受盐业市场环境变化影响,2004年以来,我区食盐市场的违法活动呈上升趋势,私运、私购、私销食盐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不法分子制假、贩假,将工业盐、劣质盐冲销食盐市场的状况仍未得到有效遏制。2004年至2012年6月,我区共出动盐政执法人员125458人次,查处各类盐业违法案件4981起,查没各类违法盐产品7955.49吨,罚款236.36万元,捣毁私盐窝点181个。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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