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得经适房不足五年,又购买商品房一套。市民高先生因此被收回经适房。高先生不服,将深圳市住建局告上法庭,辩称商品房的实际权利人并非其家庭所有。但福田法院一审驳回其诉求。
一家三口申请经适房 妻名下再购商品房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作为申请人,原告之妻修某某、其女高某然作为共同申请人,向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现深圳市住建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009年4月与原告、原告的妻子和女儿签订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约定上述三人作为共同买方购买坐落于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桂花路南侧福保桂花苑经济适用房。
2012年5月,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发函,要求核查78户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在未取得全部产权前又购买其他商品住房的情况。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回函称截至2012年5月22日,原告及原告之女高某然名下无市场商品房,原告之妻修某某名下有市场商品房一套。2010年10月,原告之妻修某某购买了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某房屋,上述房产系市场商品房,修某某系该房100%权利人。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