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明明是个人的合法所得,为何支取却阻碍多多?昨日,记者从市民进集体提案中获悉,市民进建议简化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降低职工享受政策的门槛。
市民进表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低收入职工基本上是难以享受的。首先,由于缴存基数小,缴存比例低,房价高企,低收入职工根本无法依靠公积金购房来改善住房条件;其次,《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规定,职工以租房为理由提取公积金的,须提供经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发票)、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而目前房屋租赁合同不备案或不开具租房发票的现象非常普遍(约占八成以上),这就导致租房职工难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市民进在提案中说,低收入职工每月要从微薄的工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却无法通过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账户内的积累,还要损失公积金与银行存款之间的利息差。而另一方面,一些福利好、收入高的人群却能充分享受公积金政策的优惠。即公积金的保障功能没有保障到最需要保障的人。实际受惠面过窄既影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效果,又使公积金资金沉淀过高,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据统计,截至2012年9月,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累计向26.4万户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比例仅为7.8%。
市民进建议,广州市可参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只要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均可按相应额度提取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提取公积金实行诚信申报,不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租金发票。如有违反诚信申报原则,可取消并追回已提取的公积金,为更多职工享受公积金政策提供便利,让公积金政策惠及更多低收入职工。
同时,在劳动合同约定住房公积金条款的前提下,完全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住房公积金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范畴。(记者 薛江华)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