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品包装减量新规下月实施 违规企业将"拉黑"

2013年01月18日 15:53   来源:新民网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首部商品包装减量地方性法规 。新民网记者今日(1月17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正式实施的《规定》将通过抓销售环节实现对生产环节的传导;过度包装现象严重的企业今后将登上媒体“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告。

  抓减量关键:销售环节传导至生产环节

  来自市人大常委会垃圾减量专题调研的数据显示,全市1000个小区试点垃圾分类末端减量,虽然垃圾总量确实减少了,但无法回收的包装垃圾却在增长,“商品过度包装”已成为垃圾减量的一大源头障碍。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副主任委员陈兆丰告诉记者,即将实施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商品过度包装、浪费资源、影响环境、加重城市垃圾处理负担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等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立法。

  “这部法规篇幅不大,总体架构也比较简单,只有12条。”但陈兆丰指出,法规的12条中,既有约束性条款,也有激励引导性条款,“我们之所以采取这样的立法思路,主要是考虑抓住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商品过度包装的问题。”

  陈兆丰坦言,要限制过度包装,从有效性来讲,从生产的源头着手治理是最合理的,但由于上海是个商品流通大市场,本地生产的商品只占少数,靠抓生产环节显然很难奏效,“所以立法确定的关键管理环节是销售环节。”

  陈兆丰说,《规定》通过对销售环节的监督和引导,将实现对生产环节的传导,达到监管目的,“因此法规的适用范围,除了本市生产的产品包装外,还扩展到了本市销售的商品,明确不得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产品。既能实现管理的有效性,也能体现法规的针对性。”

  管过度包装典型:严重违法者将上“黑名单”

  “包装减量,关键还是在执法。”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甘忠泽坦言,为了保证监督执法体系的行之有效,《规定》明确了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及罚则。

  新民网记者看到,此次《规定》明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商品包装减量的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开展有关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将商品包装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并将检查情况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改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促进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政策措施。”

  而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进行商品包装的生产者,这部地方性法规明确指出,生产者过度包装的,质监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销售过度包装的,质监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随着《规定》的实施,市质监部门将及时公开对商品包装的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涉及的商品通过媒体予以公布,这也意味着今后过度包装严重的企业还将登上媒体“黑名单”,“检查结果我们会通过媒体全部公告;对检查、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也会对社会进行公告。”市质监局副局长沈伟民这样告诉记者。(新民网记者 李欣)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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