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不得落户居民楼

2013年01月19日 17: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19日上午,北京市法制办在其官网全文发布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送审稿在第四章第四节“防治油烟、恶臭及其他大气污染”中明确规定,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不能落户居民楼。

  根据送审稿,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是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其次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予以公示、书面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同时还应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排气筒高度应当高于周围2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建筑;并设置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

  违反条例执意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由区、县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并最高拟处2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吴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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