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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第三次被授予"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2013年01月22日 09:31   来源:深圳新闻网   张玲

  全国文明城市背景材料

  第一批全国文明城市(区)于2005年10月评出。

  全国文明城市名单(9个):厦门市、青岛市、大连市、宁波市、深圳市、包头市、中山市、烟台市、张家港市。

  全国文明城区名单(3个):天津市和平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京市西城区 

  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区)于2009年1月评出。

  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城市(区)名单:

  省会、副省级城市(3个)成都市、南京市、南宁市;

  地级市(6个)惠州市、南通市、东莞市、马鞍山市、苏州市、大庆市;

  直辖市城区(3个)北京市东城区、上海市静安区、重庆市渝北区;

  县级市(2个)新疆库尔勒市、内蒙古满洲里市。

  第二批复查后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全国文明城市名单:

  副省级城市(4个)厦门市、大连市、深圳市、宁波市; 地级市(3个):包头市、烟台市、中山市; 县级市(1个):张家港市;

  直辖市城区(2个)北京市西城区、天津市和平区。 

(责任编辑:吴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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