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第三次被授予"全国文明城市"称号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深圳第三次被授予"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2013年01月22日 09:31   来源:深圳新闻网   张玲

  第三批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区)于2011年12月20日评出。

  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 

  省会、副省级城市(9个) 湖南长沙市 广东广州市 福建福州市 吉林长春市 浙江杭州市 河南郑州市 西藏拉萨市 宁夏银川市 贵州贵阳市;

  地级市(14个)山东临沂市、湖南常德市、 江苏扬州市、 山西长治市、 山东淄博市、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河南洛阳市、 四川绵阳市、 湖北宜昌市、 河北唐山市、 广东江门市、 浙江嘉兴市、 江苏常州市、 新疆克拉玛依市;

  直辖市城区(3个) 北京朝阳区、上海长宁区、重庆渝中区;

  县级市(1个)黑龙江绥芬河市

  第三批复查后继续保留荣誉称号的全国文明城市名单:

  省会、副省级城市(7个)厦门市、成都市、大连市、南宁市、南京市、宁波市、青岛市;

  地级市(8个)惠州市、东莞市、大庆市、马鞍山市、南通市、包头市、烟台市、苏州市;

  直辖市城区(5个)北京市西城区、天津市和平区、北京市东城区、重庆市渝北区、上海市浦东新区;

  县级市(3个)张家港市、库尔勒市、满洲里市

(责任编辑:吴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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