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月1日获悉,省高院日前发布修订的依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指导意见,依法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据介绍,省高院2003年制定下发指导意见,为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时隔十年再次修订,旨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新形势,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服务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修订后的《意见》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类案件审理提出要求,在不同审判领域均有创新内容。
修订后的《意见》,平等理念更突出。省工商联负责人认为,《意见》明确规定,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投资融资、财税土地、贸易合作等方面享受与公有制经济同等待遇;平等保护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不同投资来源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有利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平等、有序、竞争的发展空间。
“这次很多修订的内容都紧扣非公经济发展现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省工商联负责人举例表示,融资难一直是制约非公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此次修订专门增加了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和创新融资担保方式,有利于缓解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融资困难。同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参与文化、教育、医疗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企事业单位的转制、重组。强调发挥工商联、行业商会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案件审理和执行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案件中,发现混同状况比较严重,如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与其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不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不分等,导致非公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损。”省高院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对非公有制经济犯罪的主体进行细化,区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及其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的犯罪,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同时,特别增加了关于打击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利益的地方黑恶势力犯罪的规定,非公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更好的保护。
“《意见》更加强调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良好外部环境。”省高院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意见》更加强调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目前比较突出的市场准入、土地征收征用类的行政案件,避免利用行政手段干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正常经营。在执行方面,对因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干扰,逾期未执结案件,可根据情况采取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和提级执行等方式,保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延伸阅读】
近年来,全省非公经济继续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中小企业成为经济“稳增长”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截至2012年11月,安徽省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80万户。其中,私营企业30.6万户,较2011年末增加4.2万户,注册资本金9251亿元,同比增长29.6%;个体工商户151.1万户,较2011年末增加7.4万户,注册资本金779.1亿元,同比增长23.1%。(记者聂扬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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