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报》报道,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在2月9日(除夕)、10日(正月初一)、11日(正月初二)当天加班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春节7天都加班不休息,则最少可拿到1133元的加班费。
今年春节,2月9日至15日放假调休,共7天。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2月9日-11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2月12日-15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从去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280元调整为1450元,相应的最低日工资也由58.85元提高到66.67元。按此来计算,2月9日至11日当天加班的,每天加班工资最少也有200元;而2月12日至15日当天加班的,每天加班工资则不少于133元。这也意味着,如果劳动者7天都加班、不调休,则加班费最少可以拿到1133元。
人保部门指出,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