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多发一元实少一千” 留意避开六个盲区

2013年02月06日 13:37   来源:红网   李慧芳

  “我不过就是比他多发了几块钱,个人所得税就比他多缴了一千多块钱!”又到年底了,长沙某集团公司的员工易晨曦拿到了年终奖金。然而他却发现年终奖金原本比自己低几块钱的同事陈某,最终到手的钱却比自己还多了1000元左右。“都是这税级惹的祸!”

  单位财务先计算好可避免临界点

  记者就此咨询了税务专家,专家提醒,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大家应注意年终奖的临界点问题。现实中,可能因为多发了几块钱,却正好税率上了一个档次而多缴税,但如果单位财务人员事先计算好,则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查阅相关网页,就有详细计算:例如发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个税1154.1元,发54001元比54000元多纳个税4950.2元,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纳个税4950.25元,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纳个税19250.3元,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纳个税30250.35元,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个税88000.45元。

  税务专家测算发现,个税法2011年调整后,年终奖的六个新“盲区”分别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鉴于此,业内人士建议,发放年终奖应该尽量避开这些区域。

  如何计算年终奖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还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计算公式:

  1.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而当月工资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而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确定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12(一年12个月)后得出的商数,对照工薪所得个税税率表即可确定。

  避开“多发少得”谋公益

  有人建议,倘若年终奖金正好落在了“多发却少得”的尴尬范围,企业其实可与员工协商,适当减少年终奖,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还可以把这笔省下来的钱用于企业员工集体福利、公益等。”

  他们认为,此法,一方面避免了出现“企业多给,员工少拿”的尴尬;一方面还为企业员工谋了公益,一举两得。(记者 李慧芳)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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