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京一家名叫“果一”的农产品超市的57名员工,领到了被拖欠的工资。至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恶意欠薪”司法解释出台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和相关司法机关联动立案处理的第一例“恶意欠薪”案件终于取得了结果。
记者了解到,果一农产品超市江苏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注册,注册经营地在雨花台区花神大道,主营平价菜销售业务,在南京有11家分店。自2012年4月起至12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共拖欠57名员工43万多元工资和近10万元社保费,其中大部分员工为外地来宁务工的中年妇女。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雷宝根介绍,2012年12月22日,他们接到群众举报后,及时立案受理,明确专人查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及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前支付所欠57名劳动者工资。但是,“果一”农产品超市以经营亏损、无力支付为由,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于儿戏,逾期不改,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年关将近,这些员工盼着拿到工资回家过年,多次向公司讨薪,但该公司3名股东相互推诿,对员工也避而不见,甚至更换手机号码,极尽敷衍。”
鉴于“果一”农产品超市负责人存在涉嫌恶意欠薪罪的情形,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于1月23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处理,公安机关先后对公司有关负责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中,股东金某被刑事拘留,童某被取保候审,同时正在研究对何某采取的强制措施。在法律的震慑下,3名股东最终答应按股份比例还清所有欠款,57名员工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领到了自己应得的工资报酬。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那么这名股东是否会因“恶意欠薪”罪而判刑?雨花台区派出所办案民警高琨透露,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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