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公布

2013年02月21日 09:22   来源:新安晚报   

  低收入家庭老人也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救助病种扩大、对三类人员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昨天,省民政厅公布了新出台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救助病种比以往增多

  根据《办法》,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据了解,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是首次被纳入其中。

  《办法》明确,我省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不设病种限制,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同时病种增多,包括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病种等。

  救助比例不少于55%

  在救助标准方面,以往相关政策仅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制定本地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新《办法》则规定,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在政策范围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55%。

  三类人群取消起付线

  新《办法》还规定,要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和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其中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此外,我省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据了解,新《办法》已开始实施。(叶翔、王翠)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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