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始终围绕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大局,狠抓制度建设,积极增加投入,不断强化制度监管,逐步形成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辅助,以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物价补贴联动机制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
建立和完善救助制度。经过多年努力,城市低保、农村五保制度得到巩固和完善;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步入规范化轨道;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制度正积极实施。2011年自治区出台了《西藏自治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方案》,建立联动机制,向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临时补贴。
城市低保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目前,我区大部分地(市)、县(市、区)实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社会化发放。在实施城市低保工作中,各地认真落实各项政策,严格审批程序,准确界定低保对象,及时兑现低保资金。同时,先后5次对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了上调,保障标准由2007年的每人每月230元提高到2012年的每人每月400元,月人均差额补助从143元提高到了现在的290元,保障人数从35642人增加到47167人。
农牧区救助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自治区先后5次对全区农村低保标准进行上调,低保标准由2007年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2012年每人每年1600元。2012年,自治区决定适当扩大农村低保范围,新增低保对象99000人,目前,全区农村低保人数为329000人。
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进一步落实。为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五保供养对象在衣、食、住、医、葬等方面的问题,自治区先后5次对五保供养保障进行调整,五保供养标准由2007年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2012年每人每年2400元。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日益完善。2010年,自治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新政策的出台,使我区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一是实现了全社会覆盖,将因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所有城乡居民纳入了医疗救助范围;二是实现了城乡一体化;三是提高了救助标准,最高额度由原每人年度30000元提高到60000元;四是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护理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800元;五是取消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和个人承担比例;六是因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困难病人纳入了医疗救助范围。截止到2012年底,共救助113183人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
城乡特困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不断完善。自2011年1月起,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不断完善我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自治区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正式建立了我区城乡特困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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