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记者从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根据自治区文件精神,从2月起,梧州市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00元,调整后市区最低工资水平提高20%。
过去10年7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13〕12号文件,全区最低工资从2013年2月起调整,区域划分为四大类,梧州列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岑溪市列为三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936元/月和8.5元/小时;苍梧县、藤县、蒙山县列为四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30元/月和7.5元/小时。
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过去10年梧州市7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的460元调高至现在的1200元。
根据相关规定,餐馆、酒店等对员工提供“包吃包住”应看作福利,不能视为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的非货币性收入也不得纳入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以及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如果企业与职工在2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低于1200元,不管其签订的是固定期、无固定期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2月以后再发放工资时都要按照新标准来执行,调整到不低于1200元。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