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13本土地证被注销 事主指公权力异常介入

2013年02月26日 10:18   来源:人民网   吴纪攀

  常州人刘卫民为对壹地科技发展(常州)有限公司(下称壹地公司)的一项债权伤透了脑筋。2010年9月,在当地钟楼区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壹地公司以其开发的壹地科技园13套工业用房抵债,钟楼区法院同时以民事裁定书对此予以确认;2011年3月,刘卫民据此办理了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孰料到了2012年底,他却意外获知这13套房屋的土地证竟被当地国土部门注销了。在刘卫民看来,业已部分实现的债权得而复失,是地方司法公权力非正常介入的结果。

  烂尾楼债务泥潭

  这场债务纠纷源发端于资金断链的壹地科技园项目。项目一度颇受地方看重,引来省市领导考察垂注,不料其开发资金先天不足,终致于崩盘烂尾,留给当地政府一个烫手山芋。

  记者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壹地公司2006年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该宗面积为37927平米的工业地块,出让价款为568.9050万元,地价折合150元/平米。据知情人透露,壹地公司法定代表人FANG GUOPING为外籍人士,其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但实际到位只有15%;且从2008年开始,壹地公司未再年审,直至2012年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经常州检方查明,2009年8月28日,壹地公司时任总经理时列东以公司名义与刘卫民达成一份涉及金额1500万元的借款协议,并由常州润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润泽公司)提供担保。刘卫民称,他敢于借款正是基于有钟楼区政府背景的润泽公司为之担保,但也并非完全放心,为了使自己的债权“双保险”,他还与壹地公司签订了总计23套工业用房的买卖合同。根据时列东曾向法院做出的陈述,壹地公司原打算将这些房屋卖给刘卫民来偿债,但由于房屋不具备销售条件,双方买卖协议实际已作废,改由润泽公司对这笔借款进行担保。

  记者从常州市住建委证实,壹地科技园项目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来自常州检方的信息也显示,没有证据证明壹地公司具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质。按照房地产开发流程,未取得施工许可,则项目不可能具备销售或预售条件。一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指出,壹地公司与刘卫民达成的一揽子购房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合同。

  刘卫民在知悉壹地公司的空壳内情后开始主张债权。2010年7月20日,常州市中院以前述三方借款协议为据确认润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其支付刘卫民75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刘卫民由此实现了一半的债权,问题就出在另一半债权上。

  土地证得而复失

  对于出现问题的这部分债权,刘卫民2009年10月先以与壹地公司所签其中2套工业用房买卖合同为凭,诉诸钟楼区法院。2010年4月,该院作出的(2009)钟民一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壹地公司未按约交付房屋,最终判决合同解除,壹地公司返还刘卫民购房款。

  该判例做出后不久,2010年8月,钟楼区法院针对刘卫民一方起诉另作出4份结果与此判决一致的民事调解书。同年9月21日,刘卫民与壹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壹地公司同意用13套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抵清剩余欠款。同一天,钟楼区法院对应出具了13份执行裁定书对和解结果加以确认。

  至2011年3月30日,刘卫民在合计纳税近70万元后顺利办理了13套房屋的土地证。但在去年11月,板上钉钉的事情有了新变故。刘卫民间接获知并从国土部门查实,其抵债而得的13套房屋土地证已经被注销。

  常州市土地登记中心向刘卫民出具的书面答复称,办理相关房屋的土地注销登记,依据是钟楼区检察院送达的检察建议书及经核实的钟楼区法院民事裁定书,并认为此举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第50条关于“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之规定,法律依据充分,登记程序合法,登记手续规范。

  据了解,常州市土地登记中心所称钟楼区法院民事裁定书,核心内容是该院撤销了2010年9月21日确认刘卫民与壹地公司和解结果的执行裁定书。按照该院执行局负责人对媒体的解释,撤销此前裁定的原因之一在于,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原本无需法院裁决,是“刘卫民希望法院提供裁定书,以便协助他办理土地证”。该负责人还称,钟楼区法院并未向常州市国土部门送达该撤销裁定,也不曾就注销刘卫民土地证一事出具过协助执行通知书。

  土地证被注销,意味着刘卫民的相应债权再度落空。

  检察建议书疑云

  刘卫民告诉记者,常州市土地登记中心注销其13套房屋土地证,起主要作用的是钟楼区检察院送达的检察建议书,且钟楼区法院所做撤销裁定的复印件也是检方一并送去。该中心负责人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经由检察建议书注销土地证他还是第一次遇见。

  记者先后两次联系采访钟楼区检察院,第一次对方以记者未携带介绍信相拒,第二次在记者出示了记者证和介绍信后,对方又以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再次拒绝。因此,记者并不确知该检察建议书的具体内容。钟楼区检察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只是称,检方行为并未超越职权,完全符合法律程序。

  然而,按照2009年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出台时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的解读,检察建议属于非诉讼法律活动,是检察机关扩大办案效果的一种形式,不是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本身,主要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另据了解,检察建议书也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记者注意到,围绕刘卫民与壹地公司的相关悬疑债权纠纷,常州市检察院已针对钟楼区法院2010年先后作出的1份判决书和4份调解书提起抗诉。针对(2009)钟民一初字第1858号判决书,常州检方指出,钟楼区法院一审认定刘卫民与壹地公司的购房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是错误的,判决不当”,理由是壹地科技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也没有证据证明壹地公司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及取得房屋销售或预售许可,购房合同有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而对钟楼区法院其余4份民事调解书,常州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则是调解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刘卫民不解,自己依法主张债权,何来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截至发稿前记者获悉,继刘卫民抵债得来的13本房屋土地证被注销后,来自常州检方的抗诉已然生效,2月26日钟楼区法院对刘卫民与壹地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将进行再审。而在刘卫民看来,他的债权不因前期购房合同无效而消灭,且其2010年9月21日与壹地公司达成以房抵债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并不因钟楼区法院撤销对和解结果的裁定而失效。

(责任编辑:吴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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